晋江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X,务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4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XX、陆德强,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4)2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X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X及其辩护人陆德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春节以来,被告人关X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在晋江市东石镇良益医院里从事妇产科医生工作。期间,被告人关X在明知孕妇郑XX、彭XX因怀女胎欲进行终止妊娠的情况下,分别于3月25日、4月2日,非法对郑XX、彭XX进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后于4月2日在良益医院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X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XX、彭XX、朱XX、肖XX、孙X的证言、晋江市卫生局证明件、被告人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工作说明及破案、抓获经过报告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X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关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陆德强关于被告人关X是在孕妇郑某、彭X要求下施行手术,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X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14年11月1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XX
书记员 吴XX
附录: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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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