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法院
原告韩XX,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
委托代理人李XX,安**市区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被告程XX,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
委托代理人曹*明,山*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驻所地:安**XX。
负责人刘XX,该公**经*。
委托代理人王XX,该公***顾*。
原告韩XX与被告程XX、中国XX公*(以下简*“XX公*”)机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代理审判员田*艳独任*判,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程XX的委托代理人曹*明,被告XX公**委托代理人王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韩XX诉称,2013年8月14日14时10分许,原告韩XX驾驶鲁VXXX号二轮摩托车,沿国*206线由北向*行驶,行至国*206线306公*+881米**弯时,与对行被告程XX驾驶的鲁GXXX号小型普通*车*撞,致原告韩XX受伤,两车*损。该事故经***公**交警大队认定,原告韩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程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鲁GXXX号车*被告XX公**保交强*。为此诉至法*,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前期医疗费6739.5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程XX辩称,发生交通*故属实,对责任*定无异议。鲁GXXX号车**为程XX本人,该车*人民财产保险公**保了交强*,应*由保险公**交强*范*内承担责任。
被告XX公**称,交通*故发生属实,鲁GXXX号车*本公**保交强*属实,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间内;待原告举证后*法*交强*各分项*额范*内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
经*理查*,2013年8月14日14时10分许,原告韩XX驾驶鲁VXXX号二轮摩托车,沿国*206线由北向*行驶,行至国*206线306公*+881米**弯时,与对行被告程XX驾驶的鲁GXXX号小型普通*车*撞,致原告韩XX受伤,两车*损。该事故经***公**交警大队认定,原告韩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程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入安**中医院住院治疗31天,支*医疗费32510.98元。
另查*,鲁GXXX号车*记车*为程XX,该车*被告XX公**保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交强*责任*额为1220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间。
2013年8月2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各被告赔偿损失6739.59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由各被告赔偿先期医疗费32510.98元,保留追要后*费*的权*。
上述事实,有*告陈*,被告答辩,原告举证材料及庭审笔录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韩XX驾驶机动车*被告程XX驾驶机动车*生交通*故,造成*告韩XX受伤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安**公**交通*察大队出具的道路*通*故认定书,定责适当,本院予以采信。
公*的生命健康**法*保护。原告因该交通*故遭受损失,请求赔偿,理由正当,应*支*。对于*告主张*前期医疗费32510.98元,各被告对数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民共和**路*通***》的有**定,机动车*生交通*故造成*身伤亡和*产损失的,由保险公**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额范*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方*事故中承担的责任*例分担。被告XX公**保了鲁GXXX号车*交强*,故本院确定由被告XX公**交强*责任*额内赔偿原告前期医疗费*失32510.98元。因被告保险公**足额赔偿了原告本案主张*损失,故被告程XX在本案中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如有*他损失,可另行主张**。
关**告XX公**求在交强*各分项*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主张,本院认为,在机动车*通*故责任*纷案件中,作为肇事车*承保人的保险公**依据《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七十六条所确定的赔偿义务而进行的赔偿,该赔偿义务是一种法*义务,意在弥补因加害人的赔偿能*不足、拒绝赔偿、肇事后*逸、赔偿时*滞后*原因可能*现的受害人求偿不能*不能**求偿的客观风险。确定保险公**项**赔偿义务的《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七十六条未规定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额赔偿为分项*额赔偿,故被告XX公**该项*解*见不能**,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七十六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额范*内赔偿原告韩XX因交通*故造成*损失32510.9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韩XX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7元,保全*120元,由被告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
代理审判员 田*艳
书 记 员 石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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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0-15 16:00:00
审理法院:安丘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