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女,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刚,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XX,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任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与被告任XX、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向原告周X送达受理案件及收费通知书,但原告周X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孟XX
书记员 周X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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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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