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X,男,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
委托代理人陈X,徐州市铜山区同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X,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明浩,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石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员 万XX
书记员 权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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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标 的:67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