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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XX与田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邢XX。

委托代理人方*军,田XX,河南弘*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田XX。

委托代理人金XX,长垣县148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第三人杨XX,成**。

第三人唐*XX公*。

法*代表人张X,任***经*。

住所地:河北省唐**唐*XX。

原告邢XX因与被告田XX、第三人杨XX、唐*XX公*(以下简*唐*XX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10月15日将起诉状副本、应*通*书、举证通*书及开庭传票送达给田XX、杨XX、唐*XX公*。后*法*成*议庭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邢XX之特别*权*理人方*军、田XX,田XX及其委托代理人金XX到庭参加诉讼,杨XX、唐*XX公***法*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

邢XX诉称,2013年5月,杨XX与唐*XX公**订了《唐*XX城C片区新民居*体劳*分包*同》,唐*XX公**唐*XX新民居(东*)3﹟、4﹟、7﹟、8﹟楼劳*工程*揽于*XX,价格为390元/平**,还对其他事项*行了约定。该劳*工程*际是由邢XX、田XX合伙承揽,达成*口头合伙协议,约定由邢XX、田XX对该劳*工程*资分别*60%、40%,对该劳*工程**平*分配,对该劳*工程*负债务平*分担。同时,邢XX、田XX向**XX公**纳了质保金300000元,杨XX只是名义上的承揽人。在施*过程*2013年5月15日,因工程*要购买木料,邢XX以自己的名义与黄XX经*的北京忠蒲**商*中心签订了《购销合同》,购买黄XX的木材,后*欠黄XX木材款没有*还,黄XX向*京市昌**人民法*提起了诉讼,北京市昌**人民法*判决邢XX向*XX支*木材款XXX元,并承担诉讼费7485元。邢XX所欠黄XX木材款系合伙承揽劳*工程*用,属共同债务,应*邢XX、田XX共同偿还。该劳*工程*于2013年6月份完工。唐*XX公****XX、田XX未支*的工程*和*缴纳的质保金,该工程*和*保金*合伙财产,应*同所有。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邢XX、田XX对唐*XX新民居(东*)3﹟、4﹟、7﹟、8﹟楼劳*工程*合伙关*,邢XX、田XX对该劳*工程*资分别*60%、40%,对该劳*工程**平*分配,对该劳*工程*负债务平*分担;判决确认“北京市昌**人民法*(2014)昌*初字第2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邢XX应**XX支*货款XXX元*诉讼费7485元”所确定的债务系邢XX、田XX合伙债务,由邢XX、田XX共同偿还;判决确认邢XX、田XX承揽的唐*XX房*产公***工程*支*的唐*XX公***工程*及质保金*邢XX、田XX共同所有。诉讼费*由田XX承担。

田XX辩称,唐*XX新民居(3﹟、4﹟、7﹟、8﹟楼)主体劳*合同系杨XX承揽唐*XX公**工程,与田XX无关。田XX所参与唐*XX新民居(3﹟、4﹟、7﹟、8﹟楼)主体劳*合同中履行的是杨XX的授权*理行为,田XX所处理涉案工程*的一切事物及法*责任*由杨XX承担,与田XX无关。田XX与邢XX不存在合伙关*,更不存在利*分成、债务承担问题。邢XX所主张*号(2014)昌*初字第270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务是邢XX的个人债务,与唐*XX新民居(3﹟、4﹟、7﹟、8﹟楼)劳*工程*有****,更与田XX无关。唐*XX公**结算工程*项*杨XX的财产,该财产如何*理,只有*XX才有*分权,另外,至于*XX与杨XX之间的债权*务关*与田XX无关。请求驳回邢XX的诉讼请求。

杨XX、唐*XX公**提供陈*意见。

根据邢XX、田XX的诉辩意见,并经*庭当事人认同,本院归*本案争议焦*为,邢XX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依据。

针对本案争议焦*,邢XX向*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第一组,1、唐*XX新民居*体劳*分包*同1份,据此证明**XX公**唐*XX城C片区新民居3﹟、4﹟、7﹟、8﹟楼的工程*包*了杨XX;2、万XX书面证明1份;3、王X书面证明**庭证言各1份;4、协议1份;5、对苟官庭结算复印*1份;6、用餐汇总表1份;7、对张XX工程*算单1份;8、木材供货合同1份;9、现金*记账1份;10、视频1份;11、李**庭证言各1份,据第2份至第11份证据材料证明*XX、田XX从*XX处承揽了唐*XX城C片区新民居3﹟、4﹟、7﹟、8﹟楼劳*工程,邢XX出资XXX元。第二组,2、北京市昌**人民法*(2014)昌*初字第2706号民事判决书1份;2、购销合同1份;3、送货单8份,据第二组证据材料证明*京市昌**人民法*(2014)昌*初字第2706号民事判决的邢XX欠黄XX多层板款XXX元*邢XX与田XX的合伙债务,应*双**同偿还。

经*审质证,田XX对邢XX提供的第一组第1份证据材料有*议,认为没有*方*签字;对第2份万XX的证言有*议,认为万XX没有*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对第3份王X的证言有*议,认为王X与邢XX有*戚**,对证言不应*信;对第4、5、6份证据有*议,认为是复印*;对第7份证据材料无异议,对其证明*的有*议,认为这个工程**XX的;对第8份证据材料无异议;对第9份证据材料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有*议,认为是对工程*常**的记录;对第10份证据材料有*议,认为无法*看;对第11份李*的证言有*议,认为是传来证据;对第二组第1份证据材料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判决书认定的是邢XX个人债务;对第2份、第3份证据材料有*议,认为购销合同属邢XX个人债务。

邢XX提供的第一组第1份证据材料中甲方**XX公**没有*合同中签字,但该合同与田XX提供的合同内容*致,因此,田XX对第一组中第1份证据材料的异议,本院不予支*。邢XX提供的万XX的书面证明,因万XX没有*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因此,田XX对第2份证据材料的异议,本院予以支*。证人王X虽与邢XX有*戚**,但王X在工地任*计,对工程*况*为了解,且与第9份证据材料相**,因此,田XX对王X书面证言和*庭证言的异议,本院不予支*。邢XX提供的第4、5、6份证据材料虽为复印*,但三份证据材料中均有*XX的签名,因此,田XX对第4、5、6份证据材料的异议,本院不予支*。邢XX提供的张XX的结算单*有*XX的签字,因此,田XX认为工程*杨XX的观点,本院不予支*。邢XX提供的现金*记账中记载为邢XX、田XX投资金*的内容,且有*XX、邢XX的签字,因此,田XX对第9份证据材料的观点,本院不予支*。邢XX提供的视频内容*清,提供的证人李*的出庭证言属传来证据,因此,田XX对第10、第11份证据材料的异议,本院予以支*。邢XX提供的北京市昌**人民法*民事判决书并没有*定邢XX与田XX系合伙关*,且购销合同系王X、邢XX与黄XX签订的,因此,田XX对第二组证据材料的异议,本院予以支*。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田XX向*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第一组,2、唐*XX城C片区新民居*体劳*分包*同1份;2、罚款单1份。第二组,授权*托书1份。第三组,收据16份。第四组,租赁产品提货单9份。第五组收条(领条)9份。第六组,杨XX用料汇总1份。第七组,工资表1份。第八组,证人田X、吴X出庭证言各1份。

经*审质证,邢XX对田XX提供的第八组证据材料有*议,认为证人与田XX有*接关*,其证言不能*为证据使用;对第二组中第1份证据材料有*议,认为不真实.因邢XX未提供反驳田XX提供的授权*托书不真实的证据,因此,邢XX对第二组证据材料的异议,本院不予支*。田XX提供的两位证人证言与田XX具有*属关*,其证言可信度较低,且无其他证据材料相**,因此,邢XX对第八组证据材料的异议,本院予以支*。

依据上述有*证据和*庭当事人的陈*,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6月26日,唐*XX公**为甲方,杨XX作为乙方*签唐*XX城C片区新民居*体劳*分包*同1份,分包*范*3﹟、4﹟、7﹟、8﹟楼,承包**为包*,杨XX分包*,委托田XX管*,田XX又与邢XX合伙承包*述四幢楼,田XX投资61900元,邢XX投资76000元。2013年5月15日,邢XX与黄XX签订购销合同1份,邢XX购买黄XX经*的多层板,共欠货款XXX元。黄XX诉至北京市昌**人民法*。北京市昌**人民法*作出(2014)昌*初字第2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邢XX偿还黄XX货款XXX元,邢XX认为该欠款是与田XX的合伙债务,诉讼来院要求判决邢XX、田XX对唐*XX新民居3﹟、4﹟、7﹟、8﹟楼的劳*工程*合伙关*,对该劳*工程*别*资60%、40%,工程**平*分配,债务共同分担;判决北京市昌**人民法*(2014)昌*初字第2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邢XX支*黄XX货款XXX元*诉讼费7485元,系合伙债务,应*同偿还;判决邢XX、田XX承揽的唐*XX公**劳*工程*支*的工程*及保证金*邢XX、田XX的合伙财产,应*同所有。田XX不认可与邢XX系合伙关*。

本院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共同劳*。本次纠纷中,邢XX认为是与田XX合伙承包*XX分包*唐*XX公**新民居4﹟、5﹟、7﹟、8﹟楼房**工程,未提供其与田XX的合伙书面协议,田XX不认可。但邢XX提供的现金*记账中记载邢XX投资76000元,田XX投资61900元,双**签有*己的名字,提供的2013年10月15日协议、2013年10月16日对苟官庭结算单、管*人员及甲方*员用餐汇总表、对张XX的工程*算单*有*XX、田XX的签字,再加之王X的证人证言,应*认定邢XX田XX系合伙承包*唐*XX公**4﹟、5﹟、7﹟、8﹟楼房**工程。但其要求判决邢XX、田XX分别*资60%、40%缺乏证据,对该主张*院不予支*。邢XX要求与田XX共同承担北京市昌**人民法*判决由邢XX欠黄XX的货款XXX元,因北京市昌**人民法*的民事判决书只判决邢XX偿还黄XX的货款,该判决书又为发生法*效力的法*文*,因此,对邢XX的该项*求,本院不予支*。邢XX要求与田XX共同享有**XX公***的工程*和*保金,未提供唐*XX公****程*的证据,唐*XX公**为第三人又未到庭,因此,对邢XX的该项*求本院亦不予支*。杨XX、唐*XX公***法*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三十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唐*XX城C片区3﹟、4﹟、7﹟、8﹟楼房**工程*邢XX、田XX合伙承包。

二、驳回邢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5006元,邢XX承担5006元,田XX承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乡市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崔XX

审 判 员  张X任

人民陪审员  苗XX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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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8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标      的:122703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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