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诉讼仲裁

北京**公司与北京**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申*人(仲*被申*人)北京XX公*,注册登记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XX2单*1-03,实际营业地北京市朝阳*建国*93号万*XX。

法*代表人任XX,执行董*。

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市XX律师。

被申*人(仲*申*人)北京XX公*,住所地北京市朝阳*XX。

法*代表人梁XX,总经*。

委托代理人李*涛,北京市中产律师*务所律师。

申*人北京XX公*(以下简*XX公*)申*撤销北京仲*委员会(以下简*北京仲*委)(2014)京仲*字第0790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成*法*巴*焱担任*判长,法*王XX、法*付X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召集双**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

XX公***称:XX公**北京XX公*(以下简*XXX司)居*合同纠纷案,在XXX司**京仲*委提起仲*时,XXX司*意提供XX公**的联系地址、隐瞒关*XX公**重要证据,致使XX公**本不知晓仲*一案的存在。而在北京仲*委依据其仲*规则缺席*决后,XXX司*领取裁决书后*裁决书复印*送达XX公*,此时XX公**知道仲*案件,但已经*失依法**享有*抗辩权*。XX公**为,根据北京仲*委的仲*规则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北京仲*委在仲*申*及组庭通*、举证通*、选任**员通*乃至开庭通*等文*无法*理送达(并非拒收)的情况*,应*要求仲*申*人提供其他联系地址及联系方*,以确保仲*申*人无主观恶意,直至最后*个合理地址仍无法*得联系方*缺席*决。但是北京仲*委并未履行再次通*义务,对于XXX司*供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未经*实,而是直接认可仲*文*无法*达的事实,从*进行缺席*决,对于XXX司*提供居*服务中存在的过错无法*行认定,导致XX公**损失无法*到维护,甚至还要向XXX司**巨额服务费*。XX公**为,在民事诉讼或仲*活动中,任**方*应*承诉讼善意,通*法*解*双**间存在的分歧,依法*护各方**。在诉讼或仲*活动中,参加庭审并依法**是各方*本的权*。为避免提起诉讼或仲*的一方*意损害另一方*合法**,最高*民法*专门出台司***,严*规定了关**达的相**定。且最高*民法*也明*规定以主要经*地为住所地,而非工商*册地。

在XXX司*起仲*的时*,其存在如下行为:(一)在明*XX公**唯一办公*所为万*XX3005室-3006室的情况*,故意将送达地址填写为XX公**注册地,使XX公**法*得有***的相**息;(二)在填写联系电话时,在明*XX公**经*生法*代表人变更的情形下,仍以原法*代表人的联系电话作为XX公**系电话,进而导致XX公**方*法*得有***的相**息。XXX司*上述行为直接导致了XX公**仲*发生乃至开庭以及裁决后,都*本不知晓关***的相**宜。但在裁决书送达XXX司*,XXX司*通*其公**工将裁决书复印*送达至XX公**公*点,据此要求XX公***裁决书裁定的各项*项。XXX司*仲*过程*的恶意及其目的昭然可见。事实上,XXX司*提供居*服务过程*,存在严*过错,隐匿交易**的重要信息,并最终*致交易*法*成。由于*易*法*成,XX公**经*失了55万**定金。在XX公**XXX司*涉过程*,XXX司***表示其放弃居*费,XX公*、XX及XXX司*间互相*再主张**。XX公**知道为何XXX司*提出仲*,且在XX公**席*情况*,被裁定承担居*费*各项**。如若该裁决书得以履行,XX公**己经*受巨额损失的情况*,又将遭受不应**损失。综上,XX公**据《中华*民共和***法》(以下简*《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请求撤销北京仲*委(2014)京仲*字第0790号裁决书。

XXX司*辩称:同意仲*裁决,XXX司**仲*时*经*交了XX公**商*记的住所地和*房*经**同上的电话,XXX司*知道XX公**万*XX的办公*址和*话;且北京仲*委已经*法*次进行送达,符*法*规定;仲*过程*,XXX司*XX公**XX作为共同被申*人,是为了让北京仲*委查**实,同时*合XXX司*交的证据、仲*庭审笔录和XX的陈*,能*证明XX公***支*相**佣金。因此,涉案仲*裁决在程*上和*体上均是合法*,XXX司*未隐瞒证据。

本院经*查*为:《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决有*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申*撤销裁决:(一)没有**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属于**协议的范*或者仲*委员会无权**的;(三)仲*庭的组成*者仲*的程*违反法*程*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裁决的证据的;(六)仲*员在仲*该案时***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决行为的。人民法*经*成*议庭审查*实裁决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裁定撤销。人民法*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利**,应*裁定撤销。”上述规定属于**撤销仲*裁决的法*事由。本案中,针对XX公**出的撤销理由,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XX公**出的“仲*程*违反法*程*”的撤销理由。XX公**张,XXX司*提起仲*时*意提供XX公**注册地址和*法*代表人的联系方*,致使北京仲*委未能**送达进而缺席*决,属于**违法。经*查,XX公**工商*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茶马*XX2单*1-03,XX公**XXX司*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居*合同》中XX公**留的联系电话为186XXXXXXXX,XX公**认可上述电话号码为其原法*代表人王X的电话。XXX司**京仲*委提起仲*申*后,仲*庭于2013年10月两次通*特快专递方*向XX公**寄仲*申*书、答辩通*、证据等文*(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XX2单*1-03,电话186XXXXXXXX),后*述邮件被退回,退回邮件上所附《特快专递邮件再投、改退批条》上记载为“电话始终*人接、地址错误不详”、“电联不上,地址不详”。在此情况*,仲*庭分别*2014年11月4日、11月18日、12月16日采取公*方*向XX公**注册登记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XX2单*1-03”以平*方*邮寄了相***文*。根据现行的《北京仲*委员会仲*规则》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仲*庭采取的上述送达方**未违反程*规定。XX公**能*证证据证明XXX司**其在万*XX的办公*址和*任**代表人任XX的电话而故意隐瞒,故其该项*销理由,缺乏证据支*,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XX公**张*“XXX司*瞒了足以影响公*裁决的证据”的撤销理由。XX公**张,XXX司*意隐瞒XX公**联系方*,亦隐瞒了三方**成*头协议,XXX司*愿放弃居*费*事实,影响了公*裁决。对此,XXX司*予认可,XX公**未提供证据证明XXX司*瞒证据,故XX公**该项*张,亦缺乏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XX公**申*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依据,本院均不予采信。对其要求撤销涉案仲*裁决的申*,本院不予支*。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最高*民法*关**用若干*题的解*》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人北京XX公**出的撤销北京仲*委员会(2014)京仲*字第0790号裁决的申*。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北京XX公**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裁定。

审判长巴*焱代理审判员王XX代理审判员付X

书记员 郭XX 书 记    员 王XX

其他诉讼仲裁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9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