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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XX与崔XX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邱XX,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委托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崔XX,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济南市历城区东方商贸中XX新3排47、49号,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告灯塔市圣旭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灯塔市。

法定代表人关XX,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XX,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XX与被告崔XX、灯塔市圣旭米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邱XX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邱XX负担。

审 判 长  刘军生

代理审判员  李 玉

代理审判员  李XX

书 记 员  孙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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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0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长清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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