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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文XX、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XX。

法定代表人朱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XX,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XX,系张家港市XX业主。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徐淮路南。

投资人李XX。

委托代理人倪X。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文XX、宿迁市洋河镇名酒酿造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名酒酿造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准许。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以与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赔偿款25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梅菊

代理审判员  刘艺琳

人民陪审员  陆荣华

书 记 员  许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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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31 16:00:00

审理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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