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X,男,生于1967年11月10日,汉族,居*,住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代理人王*,山****师*务所律师。(特别*权)
委托代理人韩XX,山****师*务所律师。(特别*权)被告山**杰建设工程**公*,住所地济南市文*东XX。
法*代表人李X,总经*。
委托代理人崔XX,山**才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
原告周XX因与被告山**杰建设工程**公*(以下简*睿杰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7日受理后*李XX于2012年12月14日适用简***公*审理本案,原告周XX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睿杰公**托代理人崔XX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由简***转换为普通**审理,由张XX任*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崔XX、刘X依法*成*议庭于2013年4月3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发现本案须*(2009)历城民商*字第1561号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于2013年5月2日依法*定中止审理,并于2013年10月16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周XX诉称,济南三北房*产开发有*公*(以下简*三北公*)将雍XX庭居*小区(一标段)工程*的7号楼住宅楼由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公*(以下简*舜联公*)总承包,被告睿杰公**行项*承包。被告睿杰公**施*过程*,将该项*的地下室顶棚保温*程*包*原告。双**原告包*包*,约定每平**45元。工程*工后,经*告与被告结算工程*款为39505.5元。被告睿杰公**种种理由拖延付款,原告多次索*无果。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诉至法*,请求:1、被告睿杰公***欠付的工程*39505.5元*利*(自2010年1月18日,以39505.5元*基数,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计*,至判决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睿杰公**称,共有*点答辩意见:一、江XX与被告二者是独立的法*主体,江XX签订的合同应*由江XX自己承担。原告举证江XX是被告员工的唯一证据是2009年3月18日会议中有*XX签名,此签名没有**告相**的证据证明*被告员工,签名前有“舜联”,按照字面意思江XX是舜联公**员工代表,并非是被告的员工代表。相*,被告却有*江XX签订的《施*队伍*场管*制度》和**量的支*工程*凭据,证明*XX与被告之间是承包**,二者是各自独立的法*主体。对于*XX与原告之间签订的承包*同应*由江XX去履行相**义务。二、如果拒绝审查*告是否付清江XX的工程*是错误的,将导致无法**被告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在江XX是被告员工的说法*证明*成*之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付款义务的前提只能*于*告是江XX的发包*,江XX是原告的发包*之间的关*。根据最高*民法*《关**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第二十六条,被告付款给原告必须*在被告欠付江XX的范*内承担。法*如果拒绝审查*XX与被告之间的承包**,认为与本案无关*完全*误的。如果不审查*告是否付清江XX工程*,将导致关*事实不清,判决没有*实依据。三、即使被告与江XX的承包*同无效,但是被告与工程*款结算也应*参照合同约定执行。根据最高*民法*《关**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第二条等规定,即使被告与江XX签订的《施*队伍*场管*制度》无效,对于*程*支*也应*参照约定执行,因此,被告主张*照作为承包*同的是《施*队伍*场管*制度》“一、工程*本情况”中约定的工程*支*约定是合法*应*予以支*。四、江XX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包*价,不需要决算或者司**定就能*接确定应*工程*。被告与江XX签订的《施*队伍*场管*制度》约定,是单*包*,每平*536元,结算时*照实际面积计*,根据最高*民法*《关**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第二十二条,对于*定按固定价款结算的,不得鉴定,必须*照条款计*,因此,本案的被告与江XX的应*款计*方*是明*的,其他任**算方*都*无效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计*应*江XX承包*。五、被告已经*额支*给江XX工程*,不应*被告承担付款义务。被告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不欠付江XX工程*,相*,多支*了大量工程*,要求被告给原告工程*没有*实依据。综上所述,被告不应*支*原告工程*的事实是明*的,应*法*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院审理认定,2008年4月10日,济南三北房*产开发有*公*(发包*)与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公*(承包*)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舜联公**责雍XX庭居*小区(一标段)施*图发包**内的土建、安*工程。项*承包**包*“土建工程、给排水*程、暖通*程、电气工程、弱电工程(包*智能*系统预埋管、盒、箱壳)”。合同价款共计524XXXX8614元。之后,三北公**舜联公**订《雍XX庭建设工程**合同补充*议书》,明*舜联公**雍XX庭居*小区(一标段)工程*承包**为“雍XX庭3#、4#、5#、6#、7#、10#、12#、13#、14#(一标段)”,包*“土建、安*工程;合同中明*的分包*程,承包*均应*发包*分包**给予合理配合”。后*北公*(甲方)、舜联公*(乙方)与被告睿杰公*(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雍XX庭居*小区(一标段)工程*的7#楼住宅楼由乙方*承包,丙方*行项*承包。甲方*照施*合同的要求按期支*工程*,乙方*除按照协议约定应**方*取的费*后*出具给丙方”。另外,三方*议第六条还约定”丙方*施*期间发生的债权*务全*由丙方*担,乙方*担质量、工期、安*、文***的管*责任“。
2008年7月28日,被告睿杰公**江XX签署《施*队伍*场管*制度》一份,制度内容**“一:工程*本概况:1、本工程*砖混结构,地上六层,建筑面积为9962㎡,结算时*实际施*面积计*。2、本工程*价包*,每平***价为536元,按总价款3%上交管*费。3、本工程*付款方*及其他内容*公**主签订的合同执行”,以及“二:工期及劳*层管*、三:现场质量管*、四:文***管*、五:工程*料管*、六:工程*管*、七:工程**管*”等内容。其中江XX以施*队伍*责人的名义在制度后*名,睿杰公**盖*公***。
另查*,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公**XX庭项*部(甲方)与原告周XX(乙方)与签订《协议书》一份,就雍XX庭地下室顶棚保温*程**约定:“工程**为雍XX庭住宅12#、13#、14#、10#;承包**为乙方**包*;承包*格为45元/㎡(含原材料和**试验等一切费*);结算及付款方*:1、按实际发生工程*计*,2、按每个单*楼完工工程*,三北公**款时*扣”。同时,协议书上有“按此协议书执行,雍XX庭7#“的内容*及”江XX“签名字样。
再查*,2010年1月18日,江XX与原告周XX就雍XX庭7#楼地下室顶棚保温*项*行结算:“地下室顶棚保温*程*为877.9平**,合同约定单*为45每平**,工程*项*算值为39505.5元”。雍XX庭7#楼已经*项*发包**北公**收合格,被告睿杰公**三北公*、舜联公**该7#楼已实际完成*算。
上述事实有*告周XX提交的济南三北公**济南舜联公**被告睿杰公**订的《协议书》一份、署有*XX签字的舜联公**原告周XX签订的《协议书》一份、原告周XX与江XX《结算凭证》一份、被告睿杰公**开发商*北公**雍XX庭7#楼工程*算单*份、被告睿杰公**交的《施*队伍*场管*制度》一份、2008年4月10日三北公**舜联公*《施*合同》一份、三北公**舜联公*《施*合同补充*议书》一份及当事人当庭陈*为证,经*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有*议:
一、关**告周XX与被告睿杰公**间就本案争议的地下室顶层保温*程*否存在合同关*,原告周XX提供雍XX庭工程**部会议记录两份证明*XX是施*项*负责人,并提交江XX与原告周XX签订涉案7#楼地下室顶层保温*程**协议,主张*告周XX与被告睿杰公**间存在合同关*。被告睿杰公**张*案7#楼由其施*,但认为2009年3月11日会议记录中7号楼签字人冯XX才是被告睿杰公**项*负责人而非江XX。主张*江XX在本案所涉工程*承包**,双**有*面的承包*同提交,有*接证据即《施*队伍*场管*制度》一份,证实睿杰公**是将部分工程*包*了江XX,由江XX负责大部分主体工程,所以原告周XX与江XX签订的地下室顶层保温*程*议与被告睿杰公**关。原被告双**交的会议记录经*证,对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无法*实于“舜联七号楼”处签字人系该项*负责人。被告睿杰公**交的《施*队伍*场管*制度》中载明,“各施*队伍*施*项*部,均用某某栋号施*队的名称,隶属总包**项*部管*和*调”,说明*XX受睿杰公**一管*。江XX于*联集团与周XX签署的《地下室顶棚保温*温*程**协议》(工程**系雍XX庭住宅12#、13#、14#、10#)中加载以下内容“按此协议执行雍XX庭7#江XX”。原告周XX主张*合同系江XX代表睿杰公**周XX签署,被告睿杰公**为无法*实该协议中江XX身份,与原告周XX签订该协议的不是睿杰公*。结合对《施*队伍*场管*制度》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周XX的主张*以采信。
二、关**告睿杰公**否已经**XX超付工程*。被告睿杰公**交睿杰公***江XX工程*说明,以及睿杰公**江XX之间的支*凭证一宗,证明*告睿杰公**超额支*工程*给江XX的事实。原告周XX认为,被告睿杰公**并没有*江XX进行结算,故被告睿杰公**供的支*凭证无法*实超额支*了工程*。经*证,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系睿杰公**江XX之间的资金*来,因双**未进行实际最终*算,与本案关*性不足,不予采信。原告周XX提交济南三北房*产开发有*公*《转款证明》一份,载明,“请将雍XX庭7#工程*235296.70元*汇入济南睿杰建筑工程**公**号:901XXX6”。落款有***杰建设工程**公**济南睿杰建筑工程**公**盖**,系复印*。有*南三北房*产开发有*公**外加盖*公**处。”证实在原告周XX起诉后,被告睿杰公**开发商*将剩余*程*结走的事实。被告睿杰公**为,三北房*产公**被告睿杰公**何**工程*不影响被告偿超额支*江XX的事实,与本案无关*系。经*证,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复印*,真实性无法*定,且证据内容*本案关*性不足,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雍XX庭居*小区(一标段)中7#住宅楼由被告睿杰公**行项*承包*设,江XX作为受被告睿杰公**一监督**的人员与原告周XX签订关**住宅楼地下室顶棚保温*程*议,该协议合法**,由此产生的法*后*应*由被告睿杰公**担。原告周XX按约履行了义务,被告睿杰公***支*相**对价。雍XX庭居*小区(一标段)中7#住宅楼已于2011年3月8日竣工结算,原告周XX在此期限内主张*程*款无不当,本院予以支*。原告周XX主张*结算之日至欠款付清之日的欠款利*,因双**约定,原告周XX无证据证实之前主张*该项**,本院以原告周XX起诉之日支*其该项*张。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山**杰建设工程**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周XX工程*款39505.5元。
二、限被告山**杰建设工程**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周XX逾期付款利*,该利*的计*方*为,自2012年11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39505.5元*基数,按中国*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计*。
案件受理费788元,由被告山**杰建设工程**公**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上诉费788元,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张XX
代理审判员 刘 明
代理审判员 崔XX
书 记 员 康XX
其他建设工程纠纷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11 16:00:00
审理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标 的:524186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