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194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
委托代理人刘*,重庆森吉*师*务所律师。
被告胡XX,女,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
委托代理人蒋X,重庆宏声昌*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陈XX诉被告胡XX健康**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代理审判员唐*适用简***于*年7月1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胡XX及委托代理人蒋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陈XX诉称:2013年10月22日,因宏声花*二期违约,原告陈XX等人去找该项*负责人黄XX,被告胡XX(黄XX之妻)说不在家,并用手将原告陈XX推倒在地,后**往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因无钱*治而出院)。请求法*依法*决被告胡XX赔偿医疗费1945.46元、护理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75元,计2570.46元。
被告胡XX辩称:原告胡XX的诉称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胡XX等十余*在上班*前,到被告胡XX家*人,被告胡XX已告知待上班**其办公*解*,但原告陈XX未经*告胡XX允许,强*进入被告胡XX家*,双**争吵过程*,被告胡XX并未推原告陈XX。因此,被告胡XX不应*担任**任。
经*理查*:黄XX(胡XX之夫)系宏声房*产公****房*的主管。因宏声花*二期的房*逾期交房,该小区的部分业主要求宏声房*产公****房*赔偿损失。2013年10月22日8时,陈XX等10余*到胡XX家*黄XX,要求赔偿宏声花*二期的违约损失,因胡XX不同意陈XX等10余*到家*找黄XX谈*偿事宜,双**发生争执过程*,致陈XX、秦XX(另一当事人)等人受伤。同日,陈XX经*往丰**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腰部软组织损伤。同年10月27日陈XX出院,出院诊断:腰4/5椎间盘突出,2型糖尿病,花*医疗费1945.46元。
另查*,2013年10月22日,丰**公**城西派出所接群众报案并出警,对双****事人进行了询问,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没有*成*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被告的陈*、丰**公**城西派出所受案登记表、丰**公**城西派出所询问笔录、医疗费*票、丰**人民医院病历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经*院诊断系挫伤,且入院日期与争吵发生的时*、公**警的时*均系同一天。而被告胡XX并未举示相*的证据证明*告陈XX的伤情不属自己所致,故对被告胡XX的辩解*由,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陈XX因宏声房*产公****房*延期交房,理应*该售房*(办公*所)理论,并通*合法*途径解*。而本案原告陈XX未经*告胡XX允许,擅自进入被告胡XX家*欲找黄XX理论,致双**生纠纷,其方**妥。故原告陈XX对其损伤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担40%的民事责任。
原告陈XX伤后,其损失确认为:
一、医疗费。原告陈XX主张*偿1945.46元。有*告陈XX提交的住院发票,本院予以确认。
二、护理费。原告陈XX主张*偿400元。原告陈XX住院5天,按80元/天计*,其主张**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三、住院伙食补助。原告陈XX主张*偿150元(30元/天×5天)。其自愿按30元/天计*,符*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四、营养*。原告陈XX主张*偿75元。其主张**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列损失计2570.46元。原告陈XX应*担1028.18元(40%),被告胡XX应*偿1542.28元。
综上,依据《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XX在本判决生效后*日内支*原告陈XX医疗费*损失计1542.28元;
二、驳回原告陈XX的其余*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受理费25元,由被告胡XX负担。(原告陈XX已垫付,被告胡XX在履行义务时*并支*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第三中级人民法*。上诉期满**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事人在法*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方*诉后*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效力,当事人应*觉履行判决的全*义务。一方*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效后,权**可以向*民法*申*强*执行。申*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文*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日起计*。
代理审判员 唐 艳
书 记 员 陈*仿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6 16:00:00
审理法院:丰都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