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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省**公司诉被告永州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永州市零陵区(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省XX公*,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开福区丽臣路287号海**城XX(A15)612房。

法*代表人陈XX,该公***长。

委托代理人唐XX,湖南XX律师。

被告永州市XX公*,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XX。

法*代表人曾XX,该公***。

委托代理人吴XX,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XX公**被告永州市XX公**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时*搜集证据为由于2013年12月6日申*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符*法*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湖南省XX公**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湖南省XX公**担。

审  判  员  罗*男

书  记  员  肖 云

附相***条文: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前,原告申*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

人民法*裁定不准许*诉的,原告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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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05 16:00:00

审理法院:永州市零陵区(芝山区)人民法院

标      的:3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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