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省XX公*,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开福区丽臣路287号海**城XX(A15)612房。
法*代表人陈XX,该公***长。
委托代理人唐XX,湖南XX律师。
被告永州市XX公*,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XX。
法*代表人曾XX,该公***。
委托代理人吴XX,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XX公**被告永州市XX公**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时*搜集证据为由于2013年12月6日申*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符*法*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湖南省XX公**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湖南省XX公**担。
审 判 员 罗*男
书 记 员 肖 云
附相***条文: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前,原告申*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
人民法*裁定不准许*诉的,原告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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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05 16:00:00
审理法院:永州市零陵区(芝山区)人民法院
标 的:3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