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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X、涂X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枝江市人民法院

被告人覃X,原枝江*马**街道办事处计*村书记、枝江*马**民主大道北XX占地拆迁专班**,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枝江*公**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湖北骁阳*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涂X,农*,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枝江*公**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湖北骁阳*师*务所律师。

枝江*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刑诉(2014)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X、涂X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成*议庭,分别*2014年12月14日、2014年12月20日、2015年4月21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枝江*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XX、张X出庭支*公*,被告人覃X及其辩护人杨*,被告人涂X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经*昌*中级人民法*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经*议庭合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

枝江*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枝江*民主大道北XX占地红*外二十米*迁过程*,计*村村民镇X(被告人覃X前妻)认为其在拆迁范*内的房*补偿价格过低,不同意拆迁。身为拆迁专班**、计*村党**书记的被告人覃X明*镇X房*为无证建房,且被告人涂X于2009年*办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已经*效,仍与涂X商*,由其出4万**买涂X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利*镇X的房*与涂X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相*合,骗取计*村新居*点宅基地及有*房*补偿款,其中宅基地归*X,补偿款归*X(不足4万*覃X补足)。涂X同意后,在物量清点过程*,覃X与涂X二人伙同将屋主姓名郑X(房*评估登记时,周XX向*X核实时*摸底登记姓名“覃X甲”更改为覃X母亲“郑X”)申*更改为涂X,此后*X持证出面与马**征地拆迁办工作人员协商,于2013年4月19日签订房*拆迁补偿合同,骗取计*村新居*点宅基地一个(计*村居*点二期48号)及拆迁补偿款44709元,涂X分得现金42709元,覃X及镇X分得现金2000元*宅基地一个。2013年8月22日,覃X再次让涂X出面,以13万**宅基地卖给刘X,涂X后*现金*给覃X,覃X交给镇X。2014年5月,在枝江*纪*对此事进行调查*,覃X要镇X给涂X写假收条一张*掩盖*实,同年7月28日,镇X向*江*公**上交非法*得3万*。经*定,计*村居*点二期48号宅基地价值137778元。

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机关*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解、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公*机关*为,被告人覃X、涂X以非法*有*目的,相*伙同,虚构事实,骗取征地补偿款及宅基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覃X、涂X辩称:不构成*罪。

覃X与涂X的辩护人辩称:①将镇X房*与涂X不匹配的土地证结合在一起参加拆迁经*拆迁专班*意,被告人覃X、涂X无罪;②计*村居*点二期48号宅基地鉴定价值过高。

涂X的辩护人另辩称:即使公*机关*控的罪名成*,案发后,涂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涂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应*法**、减轻处罚。

经*理查*,2011年8月,被告人覃X当选为枝江*马**街道办事处计*村书记,2012年**枝江*民主大道北XX占地拆迁专班**。在枝江*民主大道北XX占地拆迁过程*,覃X与涂X利*覃X协助人民政府从*房*拆迁的职务便利,采取用镇X(被告人覃X前妻)的无证房*与涂X不匹配的土地证相*合的手段,套取国**迁补偿款14653元。具体事实如下:

1991年,涂X、余X夫妇找本村村民滕XX购买了4间房,并于1993年*得证号93---XXX集体土地使用权*。2003年,涂X与妻子余X离婚,房*归*X所有,2004年,余X将房*卖给郭X一家,但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交给郭X。2006年,涂X与余X复婚。2009年10月,涂X以土地证(土地局档案载明*X卖给郭X的房*仍登记在涂X名下)遗失为由,在枝江*土地局补办了证号为2009-080277的土地使用权*。2010年,枝江*民主大道北XX项*一期中,郭X本人的房*及余X卖给郭X的房*均参与拆迁补偿。余X卖给郭X的房*补偿按照补偿合同无证减半补偿19100元,且并未完全*除,郭X利*未拆完的部分房*搭建成*间房*。后*经**,房*为镇X所有,镇X又将房*修整为4间。

2012年6月,枝江*民主大道北XX占地拆迁过程*,来某受业主安*对房*户主进行摸底登记,在入户调查***问村民后,将镇X的房*登记为“覃X甲”,2012年7月,房*评估登记时,周XX向*X核实后*摸底登记姓名“覃X甲”更改为覃X母亲“郑X”,经*昌XX事务所鉴定该房*价格为29308元。被告人覃X明*余X卖给郭X家*房*已被拆迁,镇X房*为无证房*,与镇X、涂X商*,利*镇X的房*与涂X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相*合,套取国**迁补偿款,其中,宅基地归*X,包*补偿款给涂X4万*(不足4万**覃X补足)。涂X同意后,在物量清点过程*,覃X将屋主姓名“郑X”更改为“涂X”,此后*X持证出面与马**征地拆迁办工作人员协商,并于2013年4月19日签订房*拆迁补偿合同。合同约定按照枝江*房*拆迁的有**策,有*房*按评估价格补偿,无证房*按评估价格50%补偿。共补偿涂X宅基地一宗*人民币44709.65元:1、给付涂X房*补偿费29307.65元;2、装饰补偿10502元;3、拆迁及误工工资、拆迁安*费4900元(其中,奖金3000元)。涂X分得现金42709元,覃X及镇X分得现金2000元*宅基地一个。按照枝江*有**策及拆迁协议,镇X的房*为无证房*,除去应**房*补偿费14653元(29307.65×50%)、装饰补偿10502元、拆迁及误工工资、拆迁安*费4900元(其中,奖金3000元)外,不应*偿的14653元*覃X、涂X套取并非法*有。

2013年8月22日,覃X再次与涂X出面,以13万**宅基地“卖给”刘X,涂X后*现金*给覃X。

2014年7月28日,镇X向*江*公**退缴3万*。

上述事实,有**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枝江*公**《人口详细信息》《证人户籍*明》证明,被告人、证人的身份情况。

中共马**街道办事处委员会2011年8月26日关**村党**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马*(2011)31号)证明,覃X为计*村党**书记的事实。

宜昌*泉土地房*产估计**公*《土地估价报告(宜华*拆评字(2009)第240号)》《土地估价报告(宜华*拆评字(2009)第239号)》证明,郭X本人的房*及购买余X的房*评估价格分别*57418.71和38200.78元*事实。

枝江*国*资源局直属分局《关**X甲、滕X拆迁合同及宅基地安*的情况*明》证明,郭X甲拆迁合同中房*位置为计*村三组(村组合并前为计*村六组)。签订合同时*据当地习*,六组三组皆可。当时*户政策有*个子女的,四世同堂超过6口人(含6人)的,夫妻离异的均可分户。1、郭X甲与滕X二人系拆迁户郭X子女,可以进行分户;2、郭X当时*出要求进行分户补偿;3、郭X房*实际位置有*处,分别*行评估,在查*证件时,郭X提出其购买的房*有*但无法*示,只出示了一处土地证,根据当时*拆迁政策,经*迁小组讨论后,同意安*两个宅基地,但郭X甲房*属无证房*,拆迁补偿款减半的事实。

枝江*国*资源局《关****街办计*村涂X、郭X的用地情况*查*明》证明,郭X2009年*迁时,将郭X对应*93---XXX土地证,选择安*补偿方*,补偿2宗*基地,位于**居*点(一期),分别*郭X女儿郭X甲,补偿款40218元,地基18号;儿子滕X,补偿款79679元,地基17号。2013年*X的拆迁协议上,涂X的土地证(枝江*用(2009)第080277号),选择安*补偿方*,补偿1宗*基地,位于**居*点(二期)48号的事实。

《郭X甲房*拆迁补偿合同书》《郭X甲领款单》《滕X房*拆迁补偿合同书》《滕X领款单》证明,郭X证号为93---XXX的房*已被拆迁,购买余X的房*也参与拆迁补偿的事实。

《土地变更登记申*、审批表》证明,涂X以土地证遗失为名在枝江*国*资源局补办了2009-080277土地使用证的事实。

宜昌XX证明,登记为“郑X”的房*评估价为29308元*事实。

枝江*住房*城乡建设局《枝江*马**街道办事处函(2012)13号附件民主路*延伸初评表》《民主大道及仙女大道占地线以外20米**内房*拆迁摸底》证明,登记为“覃X甲”的房*被改为“郑X”以及房*初评情况*事实。

《涂X土地使用证》《涂X房*拆迁补偿合同书》《涂X领款单》,马**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及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计*村民主大道北延房*拆迁补偿明*表》证明,涂X持证号为枝江*用(2009)第080277号农*宅基地参与征地拆迁,共补偿涂X44709.65元,其中房*补偿费29307.65元,装饰及其他补偿10502元,误工工资、拆迁安*费4900元(其中,奖金3000元)的事实。

枝江*建设局《计*村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图》、马**街道办事处计*村村民委员会《宅基地编号及对应**》《关***村居*点宅基地面积情况*说明》证明,计*村居*点相**况*计*村居*点二期48号宅基地为涂X所有*事实。

《收条》《农*宅基地转让协议书》证明,覃X、涂X将计*村居*点二期48号地基以13万*“卖给”刘X的事实。

枝江*公**《暂扣款物票据》,覃X、镇X《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协议书》证明,镇X与覃X已离婚及财产的分割情况;镇X退赃30000元*事实。

2、证人来某的证言证明,我在对民主大道及仙女大道占地红*20米**内的房*的户主及房*结构进行摸底登记时,其中有*户没有*,旁边*说是覃书记的屋,我就登记“覃X甲,附属屋一栋”的事实。

证人邓*的证言证明,民主大道二期北延项*中我参与了一段**,拆迁户的名字我没有*实,周XX将摸底表中“覃X甲”更改为“郑X”。马**街办的23户初评表我从*昌XX拿回后,周XX安*我做补偿资金**报告。在对装修进行物量清点时,郑X没有*加,覃X已经*涂X的土地证将郑X的名字换成*X了,覃X后*把涂X叫来了,涂X说没有**参加,是覃X做主对装修数目认定的事实。

证人周XX的证言证明,民主大道北XX的拆迁专班**道干*周X乙,计*村书记覃X等。周X乙负责日常*拆迁工作安*,覃X负责村内所有*拆迁工作。覃X的具体工作是带领专班*员进行物量清点,同时*实房*与屋主的姓名,参与拆迁协议谈*等。我在审核拆迁摸底名单*,看到有“覃X甲”的名字,我给覃X打电话,他说房*是他母亲郑X的,我就将摸底表的“覃X甲”的名字改成*X,后*覃X又说房*是其妹妹的屋,买房*的钱*覃X出的,后*覃X的妹妹走了,房*就在覃X手里,离婚后,房*给了镇X。按照评估报告,该房*评估价格是29308元,如果按无证补偿,只应*偿一半的事实。

证人程X的证言证明,我是中途接手民主大道北延拓宽工作,前期的拆迁范*划线、征地拆迁的名单*定,物量清点工作及相**价值计*、统计*没有*与,我当时*责具体户的拆迁。计*村的拆迁专班*责主要有*人:社区办主任*X乙是专班**,任**村民主大道项*办办事处负责人,覃X是计*村的书记,为专班**,担任*迁专班*级负责人,还有*他工作人员担任*班**。覃X负责拆迁工作中村级事务中的所有*情。拆迁户的名单*都*了的,上面没有*X的名字,但是否有*X的直系亲属就不清楚*事实。

证人周X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计*村按照市里的统一安*开展民主大道北延项*二期工程*征地拆迁。整个拆迁由马**街道办事处副书记程X负总责,我作为办事处的干*下村协助工作,我所在的拆迁小组组长是计*村书记覃X,负责计*村段*征地拆迁。在拆迁过程*,我是计*村派驻的,由我总协调,覃X具体负责,贺X甲帮忙做群众工作,邓*负责装潢等项*的测算。我在进驻计*村后,叫覃X把涂X叫来。我当面问涂X,涂X说证、屋都*他的,后*签协议、领钱**涂X亲自来的。在房*补偿过程*,有*的按评估价格补偿,无证和*面积减半补偿的事实。

证人郭X的证言证明,2009年*主大道第一次拆迁时,我的老屋和*涂X的屋都*拆迁范*内。我们买的涂X的房*因为没有*地证只补了4万*元*。后*拆迁工作人员综合考虑给我补了2个地基。我买涂X的屋并未完全*完,我在红*范*外挨着李XX的院墙做了三间平*,后*将房*卖给覃X的妹妹覃X乙了,后*房*变成*4间的事实。

证人镇X的证言证明,与覃X离婚后,买的郭X的屋归*所有,后*房*要拆迁,因价格过低我未同意。后*,覃X说拿涂X的证以涂X的名义补了一块地基,补偿款给了涂X,覃X给我13万**事实。

证人余X的证言证明,1991年,我和*X找本村村民滕XX购买了4间房,并于1993年*得证号93---XXX集体土地使用权*。2004年,我将房*卖给郭X一家,没有*集体土地使用权*交给郭X。2009年,我与涂X通*枝江*土地局补办了证号为2009-080277的土地使用权*。我们没有*拆迁的工作人员,拆迁的工作人员也没找过我们,后*拆迁搞完了。2013年*X将我们的土地证拿去了,2013年4月份左*,涂X拿4万**家,说是“卖证”的钱*事实。

证人李XX的证言证明,郭X买的房*在我的屋旁边,2009年**在拆迁范*内,后*在拆迁范*内的房*被拆了,西边*了一点残尾子,郭X在此基础上又做了三间房*的事实。

证人周X丙的证言证明,计*村2009年*迁时,郭X的两处房*都*估并参与拆迁,给其补了两个地基的事实。

证人李XX的证言证明,严*说来,郭X一家*不符*分户政策,但当时*拆迁,只要个别*导同意,就同意他们分户,也就在拆迁时*了两块地基的事实。

证人袁*的证言证明,2009年,根据涂X的申*及村里的证明,为涂X补办了土地证的事实。

证人刘X的证言证明,经*X联系,以13万*“买”一个名字叫涂X的人宅基地的事实。

3、被告人覃X的供述和*解*明,我是计*村党**书记、民主大道二期拆迁专班**,本案中涉及的房*是郭X在2009年*主大道北延一期中未拆完遗留的三间房,后*房*为镇X所有。民主大道北延占地拆迁过程*,镇X的房*在拆迁范*内,补偿只有*四万,一直谈*下来,我想到涂X手里有*,就分别**X、镇X商*,将涂X和*X的证结合在一起参加拆迁,涂X得4万**,镇X得地基,我就向*里的周XX汇报,他也同意了,后*我与涂X将宅基地以13万*“卖给”刘X的事实。

被告人涂X的供述和*解*明,1991年,我与妻子余X找本村村民滕XX购买了4间房,并于1993年*得证号93---XXX集体土地使用权*。2003年*妻子离婚,房*归*X所有,2004年,余X将房*卖给郭X一家,没有*集体土地使用权*交给郭X。2006年,我与余X复婚后*枝江*区租房**。2009年10月,通*枝江*土地局补办了证号为2009-080277的土地使用权*。2010年**时*们村里卖给郭X的房*被拆迁了。后*有*天,覃X给我打电话说有*,问我要不要,我问是什么地方*屋,他说是我原先的老屋旁边*X新做的屋,我没有*,后*覃X又给我打电话问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卖不卖”,覃X说给4万**,我同意了。后*覃X说上次和*说的房*要拆迁了,虽然房*是他买的,但是以我的名义来参与拆迁,要我出面与拆迁办谈。我同拆拆专班*员谈*一次没达成*议,直到2013年4月19日,覃X再次打电话叫我去谈。最后*定房*补偿44709元,我给了覃X2000元,其余*我拿着了。后*我和*X将拆迁补偿的宅基地“卖给”刘XX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所证内容*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案的定性。

涂X证号2009-080277的土地证于2009年10月补发,登记面积为100㎡;本案中参与拆迁的房*在评估时*记在郑X名下,登记建成**2010年,房*面积为44.39㎡,土地证的发证时*、面积与房*建成**、面积存在明*矛盾。且该房*户主多次进行变更,初始登记为“覃X甲”,与覃X核实后*房*登记变更为覃X母亲郑X,后*X又说房*是前妻镇X的,土地证在涂X手中,又将房*变更为涂X。覃X、涂X的辩护人辩称覃X与涂X将镇X的无证房*与涂X不匹配的土地证结合参与拆迁,拆迁专班*此是明*的辩解,具有*定的合理性。从*有*据看,被害人因二被告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陷于*误认识的证据不足,故公*机关*控覃X、涂X构成*骗罪的罪名不能**。

被告人覃X系枝江*民主大道北XX占地拆迁专班**,属于*法*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规定从*公*的人员,应*国**作人员论。被告人覃X以非法*有*目的,伙同涂X,明*镇X的房*为无证房*且其房*与涂X土地证不匹配,仍利*覃X协助人民政府从*拆迁工作的便利,采取用涂X所持有*土地证与镇X的房*相*合的手段,套取国**迁补偿款,其二人的行为依法**贪污罪论处。

关**X、涂X的犯罪数额。

按照枝江*有**策,有*房*除按照评估价格及装饰、误工工资等给予补偿款外,另补偿宅基地一宗,无证房*按照评估价格50%及装饰、误工工资等给予补偿,不补偿宅基地。郭X一家*买余X(涂X)的房*在2010年**拆迁时*照无证房*补偿,未补偿宅基地;本次房*拆迁覃X与涂X补偿宅基地一宗。综合来看,该房*在两次拆迁中只补偿了一宗*基地。故公*机关*控覃X、涂X骗取宅基地一宗*证据不充*。

按照枝江*有**策及拆迁补偿协议,无证房*应*予补偿的房*补偿费14653元(29307.65×50%)及房*装饰、误工工资等15402元*应**犯罪数额。覃X、涂X的犯罪数额为无证房*不应*偿的部分,计14653元(29307.65×50%)。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X伙同涂X,以非法*有*目的,明*镇X的房*为无证房*且其房*与涂X的土地证不匹配,仍利*覃X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国**地补偿款14653元,其行为已构成*污罪,应*刑罚处罚。即使被告人覃X、涂X的辩护人辩称将镇X房*与涂X不匹配的土地证结合在一起参加拆迁是经*拆迁专班*意的辩解*由成*,也不影响被告人覃X与涂X构成*污罪。被告人涂X的辩护人辩称涂X在犯罪中作用起次要作用,是从*,依法***处罚;案发后*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处罚的辩解*由成*,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覃X案发后*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处罚。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覃X犯贪污罪,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缓刑二年*个月。

二、被告人涂X犯贪污罪,判处有*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个月。

(上列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

三、被告人覃X、涂X犯罪所得14653元*以追缴,上缴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北省宜昌*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毛**

人民陪审员  李*琴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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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06 16:00:00

审理法院:枝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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