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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XX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70年5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上蔡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老街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前进,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李前进到庭参加诉讼。期间,依法报请上级法院延长审理期限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XX与他人预谋后,王XX以驻马店市武警警备司令部人员身份与卢XX电话联系。同月14日10时许,王XX以让卢XX帮其购买十二顶军用帐篷为名,伙同他人骗取卢XX银行汇款4.68万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XX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XX系从犯,有主动供述情节,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XX与他人预谋诈骗后,王XX自称是驻马店市武警警备司令部“张XX”,用电话与被害人卢XX联系,假装与卢XX商量建部队冷库事宜取得卢信任。同月14日10时许,王XX先假称让卢XX代购十二顶军用帐篷,后又变更身份为帐篷经销商与他人冒充的北京帐篷厂商共同诱使卢XX向马XX银行账户汇款4.68万元。事后,王XX分得赃款2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王XX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卢XX经济损失4.68万元,取得卢XX谅解。

还查明,被告人王XX系肢体三级残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XX供述:2014年10月初,王XX提议利用电话冒充干部诈骗,他同意。同月10日左右的一天,他自称是驻马店市军分区军人“张XX”,与“红生制冷”商店的人电话联系称部队要建冷库。在电话中二人商议建冷库的相关事宜,后他以工作繁忙为由让对方代购十二顶帐篷,对方同意后他给对方他本人的另一电话号码,又冒充帐篷经销商让对方与王XX冒充的北京帐篷厂商联系。他和王XX共骗取对方4.68万元,他分得2万元。

2、被害人卢XX陈述:2014年10月11日,一自称是驻马店市武警警备司令部“张XX”的男子与他电话联系称部队要建冷库,二人在电话中商量建冷库相关事宜。同月14日10时许,该人又与他电话联系称需十二顶军用帐篷,让他代购并告诉他一电话号码让联系购买。他与该电话联系时对方让他与北京联系购买帐篷之事。后他按照对方要求向户名为马XX的银行账户汇款4.68万元,得知被骗后报警。

3、证人王XX证言,证明2014年9月许,他向王XX提议进行诈骗赚钱,后王XX称骗取一人4万多元。

4、电子数据,即借记卡资料及账户明细查询单、银行卡取款凭证,证明2014年10月14日,卢XX向户名为马XX、卡号为62284800183XXXX6970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存入4.68万元,当日该款即被全部取出。

5、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王XX准确辨认出与其共同实施诈骗的人员王XX。

6、书证,收条、谅解书,证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XX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卢XX全部经济损失,卢XX对王XX表示谅解。

7、户籍证明,证明王XX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等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4.6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XX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相互分工配合,系主犯。被告人王XX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XX系从犯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一致,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胡XX

审判员  耿XX

审判员  殷XX

书记员  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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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9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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