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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朱XX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原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葛洲坝人民法庭)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李X(刘XX之夫)。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勇,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朱XX。

委托代理人谢X,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刘XX因与被上诉人朱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XX、毕X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1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刘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毕XX

书记员  冀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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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原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葛洲坝人民法庭)

标      的: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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