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鄢XX,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王XX。
被告杜XX。
以上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吴勇,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杜XX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用2270元,共计231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 闫X
书记员 慎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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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25 16:00:00
审理法院: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标 的:231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