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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崔XX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公*机关*海*杨**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

指定辩护人史*珍,上海**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XX。

被告人郝XX。

指定辩护人罗*,上海*义永道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

指定辩护人王XX,上海*华**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XX。

指定辩护人朱XX,上海*竞业律师*务所律师。

上海*杨**人民检察院以沪杨*刑诉〔2012〕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崔XX、郝XX、张X、周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8月14日向*院提起公*并建议适用简***。本院经*查,于*年9月3日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依法*成*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杨**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龚XX出庭支*公*,被告人何X、崔XX、郝XX、张X、周XX,指定辩护人史*珍、罗*、王XX、朱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经*理查*,2012年4月8日13时40分许,张X在位于*市杨**国**XX的“铭言农*市场”10号摊位买菜时,因未能*摊主被告人何X(已怀*)谈*菜价发生口角,将何*位上的大蒜掀翻,何*出摊位,持棍追打张,并与张**推搡,被周*群众劝开。当日13时54分,被告人何X见张X与同伴范XX在其摊位附近,遂冲向*X、范XX,闻*前来的被告人崔XX、郝XX、张X、周XX等人见状伙同被告人何X将张X、范XX打倒在地后*踹、踩张、范*人,致张、范*人受伤。

当日,张X、范XX至上海*杨**市东*院验伤,经*验,张X头部外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皮*血肿,眼外伤,眼眶淤血;范XX头、颈、腰软组织挫伤。经*旦大学上海*学院司**定中心鉴定,张X因外伤致头颅外伤,微量蛛网膜下腔出血,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条及第五十二条参照第五条之规定,属轻伤。范XX因外伤致前额部挫伤面积在5cm2以上,参照《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3.1之规定,构成*微伤。

被告人郝XX、崔XX、张X于*年4月13日、被告人周XX于4月17日先后*民警拘传至上海*公**杨**局新江*城派出所,同年5月5日,被告人何X接民警电话通*至新江*城派出所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五名被告人到案后*上述基本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X、崔XX、郝XX、张X、周XX,指定辩护人史*珍、罗*、王XX、朱XX在开庭审理过程*均无异议,且有*害人张X、范XX的陈*及辨认笔录,证人王XX、徐XX的证言,上海*公**杨**局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现场视频资料,上海*公**《验伤通*书》、复旦大学上海*学院司**定中心出具的《法*临床司**定意见书》,上海*公**杨**局新江*城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何X、崔XX、郝XX、张X、周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郝XX、张X均赔偿了被害人张X经*损失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崔XX、周XX均赔偿了被害人张X经*损失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崔XX、郝XX、张X、周XX结伙在公*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衅滋事罪。公*机关*控的罪名成*,对五名被告人依法**惩处。被告人何X系自首,被告人崔XX、郝XX、张X、周XX到案后*能*实供述自己罪行,五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被告人郝XX、张X均赔偿了被害人张X经*损失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崔XX、周XX均赔偿了被害人张X经*损失人民币5,000元,依法*以对五名被告人从*处罚。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程*等具体情况*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国*,维护社会管*秩序,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缓刑一年*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

二、被告人崔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3年6月12日止。)

三、被告人郝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徒刑一年;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3年4月12日止。)

四、被告人张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

五、被告人周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

何X、张X、周XX回到社区后,应*遵守法*、法*,服从*督**,接受教育,完成****,做一名有**会的公*。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海*第二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孙X

人民陪审员

王*

人民陪审员

吴XX

书  记  员

吕*曹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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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09-24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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