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XX,女,1966年3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刘*鹏,吉***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XX,男,195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经*技术开XX。
委托代理人邵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女,1965年4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上诉人邱XX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长春经*技术开发区人民法*(以下简*经*区法*)作出的(2013)长经*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邱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鹏,被上诉人邵XX的委托代理人邵XX,被上诉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审原告邱XX原审诉称,2000年5月8日,第二被告赵XX与长春XX(以下简*XXXX市场)签订了一份合同,购买XXXX市场一厅四排十三号铺位40年*用权。2006年7月31日,第二被告赵XX将上述铺位转让给原告,于*日收取了原告交付的转让款人民币十万*,同时*铺位交付给原告,由原告一直经*至今。2013年5月17日,经*区法*向XXXX市场下达了(2012)长经*执字第307号民事裁定书,查**本案诉争的铺位。2013年6月12日,原告就执行标的向**区法*提出书面异议,2013年7月31日,该院作出了(2013)长经*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异议。原告认为,第二被告赵XX将铺位转让给原告的行为,符*合同法*规定,且双**间已经**履行了付款和*付铺位的义务,原告的权***受到法*的保护,(2013)长经*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的内容*错误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因此原告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执行程*若干*题的解*》第十七条,向*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由大路*长春XX一厅四排十三号铺位的使用权**告所有;2、立即停止对上述铺位的执行。
原审第一被告邵XX原审辩称,1、原告在起诉书中称2013年5月17日经*区法*向XXXX市场下达的(2012)长经*执字第307号民事裁定书是在2011年7月26日经*区法*就向XXXX市场书面送达及电话通*本案第二被告赵XX来该院领取(2011)长经*民初字868-1号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第二被告赵XX以出差外地为由不来经*区法*领取传票及裁定书,也未提出异议。查**二被告赵XX名下XXXX市场一厅四排十三号铺位,有XXXX市场管*部工作人员及该档口服务员的询问笔录为凭,证明*铺位是第二被告赵XX本人所有*本人经*的。2、证据有**区法*在XXXX市场调取的第二被告赵XX与XXXX市场档口认购合同,及市场管*员及该铺位的营业员证言及证词及铺位照片和*二被告赵XX在长春工商*政管*局经*分局领取的个体工商*业执照,现营业执照挂在XXXX市场该铺位右上角。3、以上证据在(2011)长经*民初字第868号及(2012)长经*执字第307号两件案件中留存。4、在2011年7月到2013年*两年*,经*区法*多次向*铺位送达判决书及通*,原告邱XX及第二被告赵XX并未向**提出异议,以上证据足以证明XXXX市场一厅四排十三号铺位所有**第二被告赵XX所有。
原审第二被告赵XX原审辩称,原告说的是事实,在2006年*时*,我的前夫在银行有*款,为了还钱,我确实是把档口卖给原告了。当时*告一次性给我100000.00元。
本案经*审法*审理查*:2000年5月8日,第二被告赵XX与XXXX市场签订《长春XX档口认购合同》一份,约定:赵XX购买XXXX市场在长春市XX新建的批发市场的档口,具体位置为一厅百货区A级四排十三号,营业面积9平**,准营经*的商*品种为卫*用品;赵XX以现金*式向XXXX市场支*档口认购金58500.00元,赵XX所购营业场地经*使用权*限为40年;XXXX市场统一组织赵XX在规定的时*内办理使用权*记手续,逾期后*自负,赵XX在经*过程*如发生使用权*更,须*时**XXXX市场,并办理有**续,否则此合同对新使用者无效。另外,该合同还对双**具体责任、违约金、免责事由等事项*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二被告赵XX一次性支*了档口认购款58500.00元,长春XX将该档口交付与第二被告赵XX。2006年7月31日,第二被告赵XX将该档口以100000.00元*格转让给原告邱XX,但并未按《长春XX档口认购合同》中的要求,及时*使用权*更事宜通*长春XX,并办理有**续。2012年2月10日经*区法*作出(2011)长经*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案外人岳XX偿还本案第一被告邵XX借款600000.00元,本案第二被告赵XX承担连*责任。该案进入执行程*后,经*区法*于2013年5月17日向XXXX市场下达(2012)长经*执字第307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第二被告赵XX名下的XXXX市场一厅四排十三号档口予以查*。2013年6月12日,本案原告邱XX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对该档口的查*,2013年7月23日经*区法*作出(2013)长经*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邱XX的异议,邱XX对该裁定不服,向**区法*提起诉讼。
原审法*认为,第二被告赵XX与XXXX市场签订的《长春XX档口认购合同》依法**、合法**。该合同第五条明*约定,赵XX在经*过程*如发生使用权*更,须*时**长春XX,并办理有**续,否则此合同对新使用者无效。第二被告赵XX在将其认购的XXXX市场一厅四排十三号档口转让给原告邱XX后,并未及时**XXXX市场并办理有**续,故《长春XX档口认购合同》对原告邱XX无效。在诉争档口的所有**XXXX市场未确认原告邱XX对该档口享有*法*用权*情况*,虽然原告邱XX与第二被告赵XX之间存在档口转让行为,但因该转让行为欠缺相**使用权*更手续,故经*区法*无法*认原告邱XX为诉争档口的合法*用权*。因此,对于*告要求确认XXXX市场一厅四排十三号档口的使用权**所有*诉讼主张,经*区法*不予支*。在不能*认原告为诉争档口合法*用权*的情况*,对于*告要求立即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经*区院亦不予支*。综上,根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区法*(2014)年*六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邱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原告邱XX负担。
宣*后,邱XX不服,向*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依法*销原审判决,依法*判支*上诉人一审时*全*诉讼请求或发回原审法*重审;2、判令诉讼费*由两位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不清,适用法*错误,故上诉人要求二审法*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理由如下:1、XXXX市场在日常**中对于*市场内部的档口的经*模式主要有*种,即对外租赁和*外买断,本案诉争档口属于*二种,上诉人作为诉争档口的购买人已经**履行了支*转让款的义务且该档口业已实际交付给上诉人经*、使用多年,该档口已是上诉人的合法*有*产,理应*到法*的保护。2、尽管*诉人与被上诉人赵XX之间没有*订书面的档口转让合同,但双**间对于*全*支*了全*转让款且档口已经*际交付的事实均予以认可,这有*面的收条及相**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赵XX之间有**口转让的买卖合同不符*法*关**同无效的相**定,不能*定为无效合同。对于*份已经**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却合法**的法*事由,该合同就应*定为有*。3、《长春XX档口认购合同》中第五条的相**定系格式条款,且属于*同法*四十条规定的应*无效条款的情形。从*同相*性的角度来说,被上诉人赵XX与大市场之间签订的合同只能*束*于*同当事人的双*,对于*他第三方*没有*束*。另外,XXXX市场只是该市场的物业管*机构,是否在XXXX市场办理使用权*更登记手续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更不能*却物权*动的效力。4、一审法*援引合同法*六条、第八条与本案关*不大或毫无关*,并不能*为本案判决的依据。5、本案中,被上诉人邵XX与被上诉人赵XX是因为民间借贷纠纷才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其双**间属于**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关*,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赵XX之间同样是平*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关*,被上诉人邵XX不应*有*先权。
被上诉人邵XX二审辩称:XXXX市场隶属于XX集团,旗下全*几十万*商*签发登记单*,只有*XX集团登记和*定合法*合同才能*入XXXX市场经*,相*于*府部门的房*产权*记处和***关*车*管*所,因此我认为争议商*就是赵XX的。
被上诉人赵XX二审辩称:我06年**给邱XX了,当时*收了100000.00元*,并给她出具了一个条,这是事实。
本院经*理查**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一、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赵XX之间的档口转让行为合法**,经*二审庭审核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赵XX之间就争议档口没有*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或书面的交接手续,虽然有2006年*XX给上诉人出具的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邱XX档口款拾万*。”但是,该收条当中没有*明*口的具体位置、交接时*等有**口买卖的重要事项,单*一张*条无法*认双**间就争议档口的买卖行为是否真实存在。上诉人主张*经*际占有*用争议档口,但其没有*供争议档口经*过程*的账目及明*,仅在一审庭审中提供两名证人证言、争议档口的缴费*保险费*据原件加以证明,两个证人分别*李XX及周*某。李XX在经*区法*2013年5月17日执行笔录中及其在一审庭审中对于*是争议档口的使用权*的阐述自相*盾。周*某在一审庭审中阐述“在原告(邱XX)买这个档口没有*长时*以后,在2006年9月份,就转租给我了,租期两年。”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自述关**议档口“2006年7月31日开始我自己在经*,…2008年*概转租给周*某一年*两年…”,周*某的阐述与上诉人的自述相*盾。对于*份证人证言不予采信,而缴费*保险费*据原件记载的交款人均为赵XX,故无法*定上诉人实际占有*使用争议档口。另据经*区法*2013年5月17日执行笔录记载,XXXX市场管*员邱X在该份笔录中认可了争议档口属于*上诉人赵XX所有,上诉人主张*没有*报XXXX市场争议档口转让的事项,是因为担心XXXX市场会罚款,邱X知道争议档口转让的事情,但对此上诉人没有*供证据加以证实。二、根据赵XX与XXXX市场签订的《长春XX档口认购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在经*过程*发生使用权*更,须*时**XXXX市场,并办理有**续,否则此合同对新使用者无效,对于*一约定,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表示知情。那*即使上诉人与赵XX之间关**议档口的买卖存在,上诉人亦是在明*不更名存在风险的情况*而没有*名的,那*风险应*上诉人自行承担。上诉人主张*上诉人赵XX与XXXX市场之间的合同约定只能*束*同双**事人,对上诉人没有*束*,但是争议档口的使用权**源于《长春XX档口认购合同》的约定赋予合同双**事人的权*,XXXX市场作为《长春XX档口认购合同》的一方*事人,其有**合同条款的内容*行约定,赵XX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循合同约定,在使用权*生变更时*XXXX市场办理有**续,赵XX不遵守合同约定,那*上诉人就无法*继赵XX的资格,从*享有*XX与XXXX市场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权**务成*争议档口的使用权*。三、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之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赵XX之间都*平*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关*,那*被上诉人邵XX不应*有*先权。但本案涉及的法*关*与优先权*关,通*以上分析可知,上诉人无法*明*与被上诉人赵XX之间关**议档口的买卖关*真实存在,亦无法*明*争议档口的实际占有*用,即上诉人没有*证证明*对争议档口享有*用权*足以阻却执行,故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上诉人邱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赵 溪
代理审判员 肖 瑶
代理审判员 姚*玲
书 记 员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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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7 16:00:00
审理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