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代XX。
委托代理人:陈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李翔,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代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1)峰民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代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X,被上诉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翔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被告1985年1月2日结婚,后原告王XX起诉被告代XX离婚,1996年10月25日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作出(1996)峰民初立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准予离婚。调解书第三项对原告本案诉争房产位于峰峰矿区临水镇南XX门牌为××号及其他家产作出约定“楼房六间、平房三间,荣事达双通洗衣机一台,黄山画王20英寸彩电一台,及全部家产归原告所有”。至今,被告侵占原告所有的上述房产拒不返还,归原告所有的其他财产不知去向,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另查,在诉讼中原告王XX提出对《离婚后两人私下协议书》进行鉴定的申请,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峰民初字第846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审理,后原告自愿放弃鉴定申请。
原审认为,原、被告之间对婚姻关系及家庭财产进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合法有效,法院已作出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原、被告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享有各自权利。(1996)峰民初立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明确约定“楼房六间、平房三间,荣事达双桶洗衣机一台,黄山画王20英寸彩电一台,及全部家产归原告所有”,已确认原告为本案讼争财产的所有人。原告虽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执行,但原告丧失的仅是申请执行的权利,而非物上请求权,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财产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5万元损失的请求,因原告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被告辩称替原告偿还债务,原告没有履行义务从而不能享有权利之说没有法律依据,关于《离婚后两人私下协议书》的证据因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法院不予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遂判决:一、被告代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王XX的位于峰峰矿区临水镇南XX门牌为××号的房屋(包括楼房六间、平房三间)、荣事达双桶洗衣机一台,黄山画王20英寸彩电一台及其他财产返还给原告。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上诉人代XX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一、上诉人在一审提供的《离婚后两人私下协议书》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一审应予采信;二、2005年12月20日双方重新分割达成的协议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审不予考虑这一情节和协议的效力,实属适用法律不当。综上,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王XX答辩称:一、本案所争议的房产已经依法确认归我所有,其他人没有占有该房产的权利;二、因上诉人长期侵占答辩人的房产,给答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予以赔偿;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代XX与被上诉人王XX原系夫妻,1996年10月25日经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离婚,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作出(1996)峰民初立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第三项列明:楼房六间、平房三间(即本案诉争的峰峰矿区临水镇南XX××号房产),荣事达双桶洗衣机一台,黄山画王20英寸彩电一台,及全部家产归原告(即王XX)所有。之后双方均在该处房产居住。2000年以后至今,被上诉人离家前往北京打工,期间上诉人一直居住在上述房产中,后被上诉人因向上诉人主张上述房产及其他物品,上诉人拒不返还,被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另查明,2005年12月20日上诉人代XX与被上诉人王XX签订了《离婚后两人私下协议书》。
本院认为,1996年10月25日,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作出(1996)峰民初立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以后,被上诉人已实际居住在诉争房产中,行使了调解书确权给被上诉人的财产权利,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维护。现上诉人长期侵占被上诉人房产及其他物品,已构成对被上诉人财产权益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返还财产的请求应予支持。关于2005年12月2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离婚后两人私下协议书》因所附财产分割条件尚未成就,故上诉人据此主张诉争房产不应返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鉴定费2200元,合计4500元,由上诉人代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冯XX
审判员 杨XX
审判员 冯XX
书记员 李XX
其他诉讼仲裁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03/0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