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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X诉被告董XX、乐山市XX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杨衡,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XX。

委托代理人:黄XX,四川XX律师。

被告:乐山市XX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XX。

法定代表人:王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董XX、乐山市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XX负担(已交)。

代理审判员  刘小燕

书 记 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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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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