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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XX与重庆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渝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XX,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XX,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金,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杨柳北XX。

法定代表人王X,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X诉被告重庆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XX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曹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红艳

书 记 员  莫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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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渝北区人民法院

标      的:101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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