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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XX诉被告杭***公司、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原告林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蒙*宇,海*邦威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杭*XX公*。

负责人石X,该公***。

被告杭*XX公*。

法*代表人沈XX,该公***。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XX诉被告杭*XX公*、杭*XX公**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XX于2013年12月12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林XX以给予对方*动履约的机会为由,向*院提出撤诉的申*,符*法*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林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2元(林XX已预缴143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林XX负担1436元。

审判员  邢XX

书记员  黄XX

附相***条文: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前,原告申*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

人民法*裁定不准许*诉的,原告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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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1 16:00:00

审理法院: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标      的:2872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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