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刑事辩护

(2013)金婺刑初字第01535号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公*机关***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X,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于**省安*县,汉族,初中文*,农*。因本案于2013年7月11日被金**公**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章*阳,浙江**大律师*务所律师。

金**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3)1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X犯妨害公*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用简***,实行独任*判,公*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XX出庭支*公*。被告人余X及辩护人章*阳*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经*理查*:

2013年7月10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余X驾驶一辆车*号为浙G×××××的黑色凯美瑞轿车*驶至金**区浦**与双*西XX附近时,遇到金**交警支*设卡查*后*驶。在交警让被告人余X停车*受检查*,其不顾*勤协警吴X的指挥,强*冲卡并开车*上正前方*吴X,致使吴X倒在车*的引擎盖*。被告人余X将车*开出100多米**将车*下来,造成*X的双*膝盖*伤,经***公**物证鉴定所鉴定,吴X的伤势程*为轻微伤。

2013年7月10日,被告人余X在金**区浦**与双*西XX附近被民警传唤归*。

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余X赔偿了被害人吴X的损失,被害人吴X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X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告人余X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吴X的陈*、证人傅*、虞X、邵X、施X的证言、人口信息、鉴定意见告知书、归*经*、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门诊病历、谅解*、车*信息查*结果、证明、法*学人体损伤程*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章*阳*出: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X犯妨害公*罪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没有*议。二、被告人余X具有*下从*处罚情节:(1)主观恶性小,情节较轻,社会危*性小;(2)系初犯;(3)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4)被告人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请求法*对其从*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X明*是交警依法*道路*设卡正在执行公*时,以暴*方**碍执法,其行为已构成*害公*罪。公*机关*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适用法*正确,本院予以支*。被告人余X系初犯、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被告人从*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X犯妨害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4年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金**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叶*敏

 

 

 

代书 记员   金 灿

 

 

其他刑事辩护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10 16:00:00

审理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