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蒙**,辽宁*鞍山*交通*干*,现住辽宁*鞍山*。
委托代理人王*,男,河北杰大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侯X,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唐**XX干*,现住唐**。
被告朱X,女,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
委托代理人曹*,女,河北家*诚信和*师*务所律师。
原告王XX与被告侯X、朱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
原告王XX诉称,被告侯X、朱X系夫妻关*,原告与被告侯X系朋友关*。2012年1月10日,被告因家*生活开销向*告借款10000元,至今未予归*。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归*,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原告认为,二被告在夫妻关*存续期间,向*告借款,且该借款用于*被告共同生活使用,应*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二被告共同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原告特起诉至贵院,要求依法*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案系王*凭具委托人王XX的授权*托书代为立案,故本院需核实王XX要求侯X、朱X共同偿还其款项*民币10000元*诉讼请求及委托王*代理案件是否系王XX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因原告王XX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到庭,且本院按照原告王XX身份证复印*载明*地址即辽宁*鞍山*铁东*新XX-200向*邮寄开庭传票后,该邮件回执以原写地址不详为由,将此邮件退回本院,至此,本案无法**原告王XX此人是否真实存在及此人是否与该案件存在着法*上的直接利*关*。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原告王X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唐**中级人民法*。上诉期满**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白**
审判员 王 婧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李XX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23 16:00:00
审理法院: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标 的:1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