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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与张X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XX,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住河北省唐**。

委托代理人王*,河北杰大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张X,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

原告孙XX与被告张X农*承包*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孙XX诉称,2012年*告在“联合资讯”杂志上看到被告发布广*,宣*唐**古*区赵XX境内有*山*外承包,该果山*有“枣树及其他果树,7000多棵,已结果,1.5万****养*,特种养*场地600平*”。原告即联系到被告,双**即签订了“转包*同”,租期自2012年9月10日至2032年9月1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支*被告人民币6万**,作为前两年*承包**。原告接手后,即雇佣王XX、孙XX,负责管*果山*放牧,但经*中原告发现果树也只有1000多棵,而且其实际可用散养*地与被宣*相*甚远,多出部分实际为他人承包**,原告无权*用。原告在生产经*中,被告又多次对原告的正当经*放牧*动进行干*阻挠,对原告用水,用电进行控制,2013年3月,原告找到被告协商,被告不仅不同意协商,反而对被告拳脚相*,致使被告受伤,于**区第三人民医院诊治。因被告虚假宣*,违反合同及恶意伤人原因,致使原告无法*常**,无法*现承包*的,原告特诉至贵院,要求解*同被告的承包*同,并返还原告剩余*包*45000元,望判如所请。

被告张X辩称,一、原告陈*称被告广*内容*7000棵树、承包*积与事实不符,此内容*以现场核实实际棵树,另承包*积是甲方*承包*积内的果树和**场转包*乙方(以合同为准不存在争议),原告在签订承包*同先后4次考察现场,合同中并未提起果树,原告是一个正常*为能*的自然人。二、原告控被告在承包*间,多次阻挠原告正常*牧、控制水*与事实不符,在承包*间原告在被告的住房**1米*的夹道内放羊,并破坏了卫*接收器3台和*前的果树(现场为证),另切开水*管*至今没有*过水*费,被告没有*出任**挠放牧*为。三、原告为盖**未经*许*掉原兔场砖瓦使用,后**告发现原告答应*期后*复兔场原状,并在修道时*坏了100多颗果树(有*场、照片为证),被告要求恢复原建筑并做出赔偿,原告堆在院内的水*及山*扔的死羊、饲料垃圾等给予清除。四、根据合同内容*一段*达,原告因保护不善、脱离管*造成*灾(经*次劝说只完成*承包**内三分之一的防火道),造成*火面积100余*,烧毁树木1000余*,申*法*依法*据合同内容*出评估并责令原告作出相**偿承担法*责任。五、原告指控被告的打骂行为根本不存在。另可查*马**出所案情记录,原告及其弟(孙XX)把被告骗到车*谈*时*施*架、殴打,要求法*责令原告实施*偿并负相***责任。

经*理查*,2012年*告孙XX通*2011年(5月21日至5月27日)《河北联合资讯广*》第106页杂志看到被告发布的广*,并经*地查*,于2012年9月10日与被告张X签订了“转包*同”,被告张X将其承包*位于*唐**东*区XX承包*林*转包*原告孙XX,用于*牧**,承包*20年,自2012年9月10日至2032年9月10日止;承包**签订合同之日起每年30000元*,两年*,每年50000元,首付两年,两年*后,上打租,承包**变。原告如约交付给被告前两年*包*60000元。原告孙XX在承包**过程*,以不能*现合同目的为由,与被告张X发生纠纷,要求解*转包*同。被告张X不同意解*。

本院认为,原告孙XX与被告张X所签《转包*同》前经*实地勘察,因此,对原告陈*称被告发布的广*与事实不符*陈*不予采信,又该合同原、被告签订《转包*同》系双**实意思表示,且双**备完全*为能*,不违反法*的强*性规定,应*定该合同有*。在该合同中双**未约定合同解*的条件,在纠纷发生后,双**未就合同解*达成*致,且原告并未提供充*证据证明*告在违约过程*具有**解*合同的条件,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解*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该合同签订后,双***法**履行合同的义务,原告无权*求返还租金45000元。被告在其抗辩部分的第三、四项*于*诉,因被告未在法*期限内提出,且未交纳反诉费*,故本案不予涉及。被告抗辩部分第五项,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关*,应*行解*。故依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若干*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XX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孙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唐**中级人民法*。上诉期满**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牟XX

审 判 员  许XX

代理审判员  杜XX

书 记 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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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1 16:00:00

审理法院: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标      的:6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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