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明伟,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XX公司。住所地:阳江市石湾北路富XX。
法定代表人:于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阳江市XX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2月15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以与被告阳江市XX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3元由原告张XX负担(原告已预交4306元,由本院退回2153元)。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凌XX
审判员 陈XX
审判员 梁XX
书记员 袁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7 16:00:00
审理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