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损害赔偿

张XX与阳江市XX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明伟,广东言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江市XX公司。住所地:阳江市石湾北路富XX。

法定代表人:于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阳江市XX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2月15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以与被告阳江市XX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3元由原告张XX负担(原告已预交4306元,由本院退回2153元)。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凌XX

审判员  陈XX

审判员  梁XX

书记员  袁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7 16:00:00

审理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