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伍XX。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XX与被告张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XX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伍X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由原告伍XX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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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6 16:00:00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标 的:154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