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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樱桃园北刘亭村村民委员会与莘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莘县人民法院

原告莘县樱桃园北刘亭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XX,该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山东XX律师。

被告莘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莘县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X,莘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程XX,莘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刘XX,农民。

委托代理人许XX,山东XX律师。

原告莘县樱桃园北刘亭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莘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刘XX行政撤销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该行政争议与第三人协商或通过行政方式处理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莘县樱桃园北刘亭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XX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沈XX

书记员  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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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莘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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