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征地拆迁

李XX,化州市长岐镇政府与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化州市长岐镇人民政府。

法*代表人:梁XX,镇长。

委托代理人:许*超,男,广**乡律师*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XX。

委托代理人:柯XX。

上诉人李XX因村镇规划行政许*一案,不服化州市人民法*(2014)茂化法*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李XX不服原审判决,向*院上诉称:一、因本案被上诉人故意隐瞒事实,一审法*也故意隐瞒不予查*,致原判决查*、认定事实严*错误。1、原审故意对本案的主要事实不予查*,存在认定事实严*错误。2、对被上诉人采取一系列的欺骗手段*审不作审查**定也存在严*错误。3、原审法*对被上诉人违法*行政行为仅以“程*上确存在瑕疵”作违法*护和*盖*上诉人的违法*为是错误的。4、认定事实相*矛盾,被上诉人的违法*政与第三人对上诉人的侵权*害之间已经*成*然的因果关*,原审公*认定被上诉人作出的“加层规划建设许*”行为,没有*害原告的合法**,来维护被上诉人的违法*政行为,显然是错误的。二、原判决严*错误,行政案件的审判应*主要审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法*持、不合法*销,被上诉人的违法*政存在如下几个方*:1、滥用职权,不按照省城乡规划条例执行。2、被上诉人不履行监管*责一错再错,以违法*为掩盖*法*的,包*索*目的。3、给第三人作出的行政许*属超越*权*行政行为。4、未依照行政许*法*有**定给第三人作出行政许*,应*为行政行为严*违法。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销(2014)茂化法*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2、请求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于2013年12月9日给第三人李XX“准予加建二层(即层数为五层)”的行政许*;3、案件受理费*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原审法*于2014年6月27日邮寄化州市人民法*(2014)茂化法*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给上诉人李XX,签收日期是2014年6月28日。原审法*又于2014年7月9日邮寄化州市人民法*(2014)茂化法*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给上诉人李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签收日期是2014年7月10日。上诉人李XX寄上诉状给原审法*的日期是2014年7月28日,原审法*收到日期是2014年7月30日。根据《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第一审判决的,有**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一级人民法*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的第一审判决发生法*效力。”本案中,原审法*把原审判决分别*2014年6月28日送达给上诉人李XX,于2014年7月10日送达给上诉人李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但上诉人李XX在2014年7月28日才寄出上诉状到原审法*,其上诉已超过法*的上诉期限,属逾期上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民法*关**行若干*题的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李XX的上诉,本院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案件属免收案件受理费*件,已预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徐XX

审 判 员  王*华

代理审判员  封XX

书 记 员  陈 苗

速 录 员  黎XX

附相***法*:

《最高*民法*关**行若干*题的解*》

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列范*: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管*异议;

(四)终*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

(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者不准许*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者不准许*行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其他征地拆迁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9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