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县人民法院
原告漳州市贵安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兴泰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939083-3。
法定代表人汤今朝,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蓝潮永,男,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长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路,组织机构代码:00391016-5。
法定代表人柯英杰,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廖金海,男,福建省长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武,男,福建省长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大队大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贵安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长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漳州市贵安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贵安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以经法院行政协调,与被告福建省长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长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漳州市贵安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漳州市贵安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胜
审 判 员 林添民
人民陪审员 杨芬秀
书 记 员 侯秋茸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长泰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