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男,195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代理人陈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福建XX实习*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X,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代理人陈*达,福建凯捷律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XX因与被上诉人吴XX土地承包**权*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2013)港民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上诉人吴XX于2014年2月11日向*院申*撤回上诉。
本院经*查*为,上诉人吴XX自愿申*撤回上诉,符*有***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诉人吴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吴XX负担。
本裁定为终*裁定。
审 判 长 李*峥
审 判 员 吴**
代理审判员 陈XX
书 记 员 王XX
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文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判决宣*前,上诉人申*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裁定。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申*撤诉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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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9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