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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吴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男,195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代理人陈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福建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X,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代理人陈银达,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XX因与被上诉人吴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13)港民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XX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X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吴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翔峥

审 判 员  吴梅芳

代理审判员  陈XX

书 记 员  王XX

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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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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