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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X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XX,男,194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

被告程某某,女,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云长,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审判员  梁X

书记员  颜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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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01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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