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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宁*县XX因与被上诉人侯X(洪)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县XX,住所地宁*县。

法*代表人乔X,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河南京港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X(洪)强,男,汉族,住商**梁*区。

委托代理人赵*,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宁*县XX因与被上诉人侯X(洪)强

建筑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县人民法*(2014)宁*初字第059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宁*县XX法*代表人乔X及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侯X(洪)强*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被上诉人侯X(洪)强*2014年6月30日申*撤回起诉,上诉人宁*县XX于2014年7月3日申*撤回上诉。

本院经*查*为,被上诉人侯X(洪)强*回起诉、上诉人宁*县XX撤回上诉,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集体和*三人的利*,符*法*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县人民法*(2014)宁*初字第05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侯X(洪)强*回起诉;准许*诉人宁*县XX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51元,减半收取1175.5元,由被上诉人侯X(洪)强*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51元,减半收取1175.5元,由上诉人宁*县XX负担。

本裁定为终*裁定。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尤XX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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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9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2351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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