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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侯XX、张XX与安庆现代妇科医院、安庆市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男,汉族,现住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侯XX,女,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张XX,女,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理人:张X(系原告张XX的父亲),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俊福,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敏,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庆现代妇科医院,住所地安庆市开XX。

法定代表人:程X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丁XX,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立医院,住所地安庆市XX。

法定代表人:李X,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侯XX、张XX诉被告安庆现代妇科医院、安庆市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侯XX、张XX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侯XX、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即480元,由原告张X、侯XX、张XX负担。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潘  小  红

人民陪审员 盛XX

书 记 员 檀XX(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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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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