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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XX、王XX、赵XX等与江XX、李XX、刘XX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原告余XX,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代理人张*,贵州子尹*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贵州XX。

原告王XX,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代理人张*,贵州子尹*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贵州XX。

原告赵XX,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委托代理人张*,贵州子尹*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贵州XX。

原告杨XX,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区。

委托代理人张*,贵州子尹*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贵州XX。

被告李XX,男,汉族,住贵州省贵阳*云*区。

被告江XX,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

被告刘XX,男,汉族,现住贵州省遵义市遵义县。

第三人贵州省XX公*。组织机构代码:780XXXX7729-5。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茅*铺深圳XX(客运站旁)。

法*代表人:张XX,职务:经*。

委托代理人龙XX,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系该公**工。

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受理原告余XX、王XX、赵XX、杨XX诉被告江XX、李XX、刘XX,第三人贵州省XX公**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原告余XX、王XX、赵XX、杨XX于2014年11月27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允许*范*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且不违反法*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支*。为此,根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余XX、王XX、赵XX、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已依法*半收取),由原告余XX、王XX、赵XX、杨XX承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梅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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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6 16:00:00

审理法院: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标      的:118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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