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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XX、安XX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XX高速公路濮阳至鹤壁管理处及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内黄营销服务部交通事故责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XX,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

法定代表人高建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敬林,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XX高速公路濮阳至鹤壁管理处。

负责人成XX,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郑X,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该处职员。

原审被告安XX公司内黄营销服务部,住所地。

负责人刘XX,该部经理。

上诉人李XX、安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XX高速公路濮阳至鹤壁管理处及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内黄营销服务部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3)内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3)内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宁XX

审判员  武XX

审判员  常XX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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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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