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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北京XX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1971年1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东,北京宋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街道社区服务中XX。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不详。

被告张XX,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

第三人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住宅)楼F18-A幢09A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X,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北京XX公司、张XX,第三人北京XX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XX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郭雪飞

书 记 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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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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