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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与上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第3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XX公*。

法*代表人金*,该公**经*。

委托代理人施X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公*。

法*代表人金X,该公***长。

委托代理人陈*,上海*明*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XX公*(以下简*XX公*)因与被上诉人上海XX公*(以下简*再创公*)公**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宝山*人民法*(2011)宝民二(商)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公**委托代理人施XX、殷X,被上诉人再创公**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审法*经*理查*:XX公**法*代表人金*与再创公**法*代表人金X系姐弟关*,双**间因家*内部矛盾而起纠纷。XX公**在位于*海*宝山*XX某号地块上的办公*房*厂房*公*经*。2011年5月17日,再创公**托上海XX律师*XX公**送一份律师*,认为上述地块的使用权*再创公**有,XX公**用上述地块侵犯了再创公**合法**,故XX公***十五日内拆迁并搬离上述地块,但XX公**函后*此未予理会。2011年9月5日,再创公**人对上述地块上所建仓库的大门加装了门锁,并且阻止XX公**客户上门提货,金*与金X的母亲李XX遂打110电话报警。上海*公**宝山*局杨*派出所(以下简*杨*派出所)接报后*民警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对双**事人做了调解*作,但未能**本上解*纠纷。2011年9月10日,XX公**备搬离锦宏路*号经*场所,再创公**要求查*XX公**离的财物,但XX公**允,双**起纠纷,金X遂打110电话报警,杨*派出所的民警到场后*知XX公***法*解*纠纷,XX公**向*审法*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再创公**还XX公*2009年*至2011年*的财务账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证、支*、支*输密机、营业税发票及专用章、备用金、已经*订的合同、购买发票证件等。

原审审理中,原审法*派员至上海*宝山*XX某号场地实地查*,但是并未发现XX公**称的财物。另:XX公***审法*起诉后,李XX于2011年11月24日打110电话报警,称同月18日发现XX公**放在锦宏路*号仓库内的一批钢结构不见了,故在当时***警,现在上海*宝山*XX某号对面的场地上发现了该批钢结构,另在上海*宝山*富*XX某号某幢上海XX公*(该公***代表人亦为金X)新建的办公*楼内发现了被盗的三只保险箱,保险箱内放有XX公**证照等物品,故其为此再次向***关*警。杨*派出所接报后*民警到杨***号对面的场地上查*,发现该地确实堆放着一批钢结构,该地门卫*是金X派人搬过来的,随后*警又与李XX一起到富*XX某号某幢办公*查*,但是没有*现李XX所称的三只保险箱,仅在一楼发现了部分旧家*。原审审理中经*审法*询问,金X认可上述钢结构系其派人从*宏路*号仓库内搬至杨***号对面的场地上,但认为该批钢结构属于*创公**有。

原审法*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任*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没有*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事人自身的事实主张*,应*负有*证责任*一方*事人对此承担不利*后*。本案中,XX公**张*创公**占了其所有*财务账册及营业执照等证照资料,但是再创公**此不予认可,故XX公***为此承担举证之责。虽然XX公**此向**提交了三份上海*公**案(事)件接报回执单*三份110接处警(案事件接报)登记表等证据,但经*核,这些材料中并无再创公**占XX公**物或者证照不还等情况*记载,故XX公**此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主张,无法*以采信,继而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难以支*。XX公**再创公**法*代表人之间系姐弟关*,双**因家*内部矛盾而起纠纷,对各自的财产各执一词,应*通*合法*径确定各自的财产归*后*行解*其纠纷,本案中对此不应*理。据此,原审法*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及《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XX公**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XX公**担。

原审判决后,XX公**服,向*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系公**间的纠纷,并非因金*和*X的家*内部矛盾引起,原审对此道听途说。原审判决适用法*错误。原审中,XX公**经*供充*证据,证明*XX公**财物被再创公***侵占,没有*回。再创公**XX公**将财物拿走,但并未提供相**据。原审判决将举证责任*至XX公**背举证规则。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再创公**称:XX公**有*据证明*拥有*所诉称的财物,并在再创公**。XX公**搬离系争场地的过程*搬走了何*品再创公**不知情。XX公**系争财物有*管*务,若有*失应*行承担责任。且XX公***其财物在再创公**的观点承担举证责任。故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理查*:原审法*查**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相***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任*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证责任*当事人承担不利**。本案中,XX公**再创公**占其所有*财物,但再创公**此予以否认。因此,XX公**有*证责任,原审判决要求XX公**担举证责任*无不当。XX公**提供的报案单、处警单*记表等证据并不能*接证明*争财物为再创公**侵占的事实,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综上,XX公**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原审判决应*维持。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上海XX公**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李 蔚

代理审判员  赵 炜

代理审判员  顾XX

书 记 员  杜XX

附:相**法*条文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对上诉案件,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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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05-13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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