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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X与庆阳市西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原告鞠X,男,汉族,江苏省靖江市人。

委托代理人侯平,甘肃永千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庆阳市西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尚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XX,该局副局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XX。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杨XX,男,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XX,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庆阳XX公司。住所地:西峰区温泉乡黄官寨北队。

本院在审理原告鞠X与被告庆阳市西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第三人杨XX、庆阳XX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鞠X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鞠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鞠X负担。

审 判 长  李新强

代理审判员  赵 鸿

人民陪审员  范XX

书 记 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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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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