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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XX公司与嘉峪关市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瓜州XX公司。住所地瓜州县XX。

法定代表陈XX,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平,甘肃永千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峪关市XX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雄关西XX。

法定代表人杜X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瓜州XX公司诉被告嘉峪关市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瓜州嘉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嘉峪关市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瓜州XX公司撤回对嘉峪关市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瓜州XX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赵学智

书 记 员  冯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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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1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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