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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XX与黄X、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忠县人民法院

原告冉XX,男,生于1963年3月22日,汉族,务农。

委托代理人谭明,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男,生于1979年1月18日,汉族,务农。

被告杨X,男,生于1978年2月23日,汉族,居民。

原告冉XX与被告黄X、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冉XX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冉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XX撤回对被告黄X、杨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22元,由原告冉XX负担。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杜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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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忠县人民法院

标      的:1422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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