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沈阳XX,组织机构代码774XXXX6434-7。
法定代表人李XX,重庆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明,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忠县医疗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州屏环XX,组织机构代码078XXXX1284-2。
法定代表人范X,忠县医疗保险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忠县医疗保险局行政确认给付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影响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对被告忠县医疗保险局行政确认给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 判 长 钟 清
人民陪审员 谭明和
人民陪审员 刘先军
书 记 员 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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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忠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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