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申*人陈XX,女,汉族,1969年2月14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代理人张*民,福建湄港律师*务所律师。
被申*人陈XX(申*人陈XX女儿),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
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申*人陈XX申*宣*被申*人陈XX无民事行为能*一案。2014年9月29日,申*人陈XX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申*人陈XX以本案鉴定所需材料短时*内难以补齐*由申*撤回申*,未违反我国****、法*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人陈XX撤回申*。
本案案件受理费*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人陈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
书 记 员 肖XX
附:相***条文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法*规定的范*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讼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前,原告申*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
人民法*裁定不准许*诉的,原告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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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8 16:00:00
审理法院: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