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人民法院
原告朱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XX(特别授权),大丰市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丰市XX厂,住所地大丰市大中XX。
投资人朱XX,该厂厂长。
被告朱XX,男,汉族。
被告练XX,男,汉族。
三名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柏志海(特别授权),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XX诉被告大丰市XX厂(以下简称XX厂)、朱XX、练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XX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9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朱XX负担。
审 判 长 刘 萍
人民陪审员 沈冠山
人民陪审员 肖书平
书 记 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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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9 16:00:00
审理法院:大丰市人民法院
标 的:3949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