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土地房产

朱XX与大丰市XX厂、朱XX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丰市人民法院

原告朱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XX(特别授权),大丰市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丰市XX厂,住所地大丰市大中XX。

投资人朱XX,该厂厂长。

被告朱XX,男,汉族。

被告练XX,男,汉族。

三名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柏志海(特别授权),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XX诉被告大丰市XX厂(以下简称XX厂)、朱XX、练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XX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9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朱XX负担。

审 判 长  刘 萍

人民陪审员  沈冠山

人民陪审员  肖书平

书 记 员  陈XX

其他土地房产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9 16:00:00

审理法院:大丰市人民法院

标      的:3949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