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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XX、陈XX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公*机关*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XX,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于*江*苍*县,汉族,初中文*,务工,住浙江*苍*县。因犯寻衅滋事罪、强*罪于2005年*浙江*苍*县人民法*判处有*徒刑五年*个月,2008年12月6日刑满*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16日被福鼎市公**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鼎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XX,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于*江*苍*县,汉族,初中文*,无业,住浙江*苍*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6日被浙江*平**公**抓获,同年7月8日被福鼎市公**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鼎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操,浙江*远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在,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于*江*苍*县,汉族,初中文*,个体经*户,住浙江*苍*县。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16日被福鼎市公**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鼎市公**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鼎市看守所。

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公*诉(2013)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XX、陈XX、陈X在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成*议庭,适用简***,公*开庭审理了本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出庭支*公*,被告人蔡XX、陈XX、陈X在及其辩护人黄*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经*理查*:

2013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蔡XX、陈XX、陈X在经*谋后,自浙江*温*市窜至本市或浙江*平**,由被告人蔡XX提供其持有*广*银行信用卡,由被告人陈XX出面寻找从*信用卡代还业务的人员(以下简*还款人员),约定由还款人员代还款后*立即刷卡套现,并预先提供了1.2%-1.6%的“手续费”给还款人员,诱使还款人员往被告人蔡XX持有*广*银行信用卡内存入代还款。当被告人蔡XX接收到已还款的短信后,立即向*卡银行进行信用卡挂失并申*补办新卡,被告人陈X在则使用移动POS机刷卡等方*将代还款款项**一张*用卡套现取,后*三被告人平*。期间,三被告人共作案五起,骗得人民币共计1289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3年4月25日14时*,被告人蔡XX、陈XX、陈X在窜至本市金*龙XX门口,以需要信用卡还款的名义,向*害人包XX提供800元*“手续费”,骗得包XX22000元。

2、2013年5月2日15时*,被告人蔡XX、陈XX、陈X在窜至浙江*平**XX时**脑经*部,以需要信用卡还款的名义,向*害人温X提供300元*“手续费”,骗得温X15000元。

3、2013年5月24日14时*,被告人蔡XX、陈XX、陈X在窜至本市桐山*道美食城,以需要信用卡还款的名义,向*害人王X提供500元*“手续费”,骗得王X30000元。

4、2013年5月30日14时*,被告人蔡XX、陈XX、陈X在窜至本市桐城街道海*局附近,以需要信用卡还款的名义,向*害人郑XX提供750元*“手续费”,骗得郑XX31900元。

5、2013年6月4日14时*,被告人蔡XX、陈XX、陈X在窜至本市桐城街道海*局附近,以需要信用卡还款的名义,向*害人周X提供800元*“手续费”,骗得周X30000元。

2013年6月16日下午,三被告人又窜至本市欲再次行骗时,被被害人王X、包XX发现并报警,公**关*获被告人蔡XX、陈X在,当场查*作案工具移动POS机一台、银行卡18张、手机二部及被告人陈X在所有*浙C×××××白*标志轿车*辆。

在审理中,被告人陈XX、陈X在通*其家*归*被害人包XX22000元、温X15000元、王X30000元、郑XX31900元、周X30000元,并取得五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XX、陈XX、陈X在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害人包XX、温X、王X、郑XX、周X陈*,证人郑X甲证言,被告人蔡XX、陈XX、陈X在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福鼎市公**扣押物品文*清单,信用卡对账单,银行卡账户明*清单,检查*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录,视听资料视屏截图,破案经*,罪犯档案资料,领条,谅解*,户籍*明*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XX、陈XX、陈X在以非法*有*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方*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骗罪,公*机关*控罪名成*。被告人蔡XX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年*再犯本案罪行,属累犯,依法***处罚。三被告人归*后*能*实供述罪行,有*白*节,可从*处罚。被告人陈XX、陈X在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全*经*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处罚。综合被告人陈XX、陈X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社区的意见,本院认为该二被告人符*缓刑条件,可依法**缓刑。被告人陈X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三年*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罚金**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罚金**决生效之日缴纳。)

三、被告人陈X在犯诈骗罪,判处有*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罚金**决生效之日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移动POS机一台、银行卡18张、手机二部由扣押机关*以没收,上缴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建省宁*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潘XX

审 判 员  吴XX

代理审判员  何XX

书 记 员  陈XX

附:《中华*民共和**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下有*徒刑、拘役或者管*,并处或者单*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他严*情节的,处三年*上十年*下有*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大或者有*他特别**情节的,处十年*上有*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者没收财产。本法*有*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负刑事责任*,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满*八周*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假释的犯罪分子,从*释期满*日起计*。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后*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下有*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下列条件的,可以宣*缓刑,对其中不满*八周*的人、怀*的妇女和*满*十五周*的人,应*宣*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罪表现;

(三)没有*犯罪的危*;

(四)宣*缓刑对所居*社区没有*大不良影响。

宣*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下,但是不能*于*个月。

有*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下,但是不能*于*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得的一切财物,应*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产,应*及时*还;违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金,一律上缴国*,不得挪用和*行处理。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最高*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已经*生法*效力的判决和*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已经*生法*效力的判决和*定,如果发现确有*误,有**照审判监督**向*级人民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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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8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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