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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卫新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卫新,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秀塘村西布庄一巷18号。因本案于2013年1月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亢德明,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一刑诉(2013)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卫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卫新及其指定辩护人亢德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卫新酒后返回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秀塘村九队西布庄一巷18号家中,因忘带家中钥匙,遂叫其父亲黄某戊起床开门。随后,被告人黄卫新和被害人黄某戊发生争执和推搡。期间,被告人黄卫新持菜刀、塑胶凳等工具殴打被害人黄某戊,致被害人黄某戊全身多处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某戊系因被钝物作用于全身多处造成胸骨及多处肋骨骨折和左肾破裂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并宣读了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卫新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卫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害人入院后,医院经检查明知被害人病情较重,仅对其进行吸氧、静脉输液等常规治疗,导致被害人错过了三个小时的抢救时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根本原因系因未得到及时某、抢救所致,被告人黄卫新对被害人的死亡只应负部分责任;(二)本案系直系亲属因家庭纠纷导致矛盾激化而引发的犯罪,且被害人女儿黄某甲已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应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三)被告人黄卫新具有积极抢救被害人、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等多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黄卫新减轻处罚,并提交了黄某甲出具的谅解书。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卫新酒后返回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秀塘村九队西布庄一巷18号家中,因忘带家中钥匙,遂叫其父亲黄某戊起床开门。二人随之发生争执,继而被告人黄卫新持菜刀与被害人黄某戊对峙、推搡和扭打,期间,被告人黄卫新持塑胶凳等工具殴打被害人黄某戊,致被害人黄某戊全身多处受伤倒地。被告人黄卫新打电话叫来的村民、朋友等人到达现场后,黄某戊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某戊系因被钝物作用于全身多处造成胸骨及多处肋骨骨折和左肾破裂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经控辩双方公开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卫新的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黄卫新系成年人及其他的身份情况。

2、被害人黄某戊的户口注销证明及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黄某戊身份并因本案已死亡的情况。

3、广州市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月2日3时53分许,黄姓群众向110报警称在花都区秀塘村九队西布22号与邻居发生纠纷,对方不停踢其房门,要求处理,遂界面传花都区分局通知出警。同日4时许,花都区公安分局花东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黄卫新在花东镇秀塘村九队西布庄一巷18号家中持刀砍伤黄某戊头部,黄卫新喝了酒,情绪很不稳定,有继续持刀砍人的冲动。民警到场后,花东医院120急救车已将黄某戊送往医院治疗。民警下车找黄卫新调查情况,黄卫新看到民警就手持锄头挥舞,向民警冲来,扬言要用锄头锄死警察。后经民警工作,将黄卫新抓获。

4、广州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中心卫生院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证实:被害人黄某戊受伤后被送往花东镇中心卫生院治疗抢救,2013年1月2日8时许死亡。

5、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穗公(花)勘(2013)005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本案现场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秀塘村九队西布庄一巷18号情况,并提取了塑料凳4张、塑料凳碎片、血迹多处、刀身1把、刀柄1个、刀具1把及派出所移交的铁锄头1把、铁锤1把、铁水管1根、柴刀2把。

6、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起获作案工具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民警在现场起获黄卫新与黄某戊对峙时使用的菜刀一把(刀身与刀柄已分离)、用于殴打黄某戊的橙色胶凳一张(已破损),并予以扣押,同时扣押黄卫新所穿上衣1件、裤子1条、鞋子1双、袜子1双。

7、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广精(2013)精鉴字第5613号精神状态及法律能力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黄卫新案发时符合“单纯醉酒”的诊断,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8、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花公(司)鉴(尸)字(2013)2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黄某戊头面部、躯干及四肢体表有多处钝物作用形成的皮下出血、挫擦伤及裂创,左乳头下方有条状钝物打击作用形成的条状皮下出血,头皮下广泛性出血,双侧胸廓肌肉出血,左侧胸内壁大面积出血,胸骨平第四肋骨处见横断骨折,左侧第2、3、4、5、6、7、8、9、10肋骨骨折,右侧第4、5肋骨骨折,左肾破裂、左后腹膜大面积出血,黄某戊因被钝物作用于全身多处造成胸骨及多处肋骨骨折和左肾破裂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9、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花公(司)鉴(DNA)字(2013)77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1)黄卫新的右脚球鞋上的血迹、黄卫新的牛仔裤右小腿部位的血迹、客厅东面墙上的血迹、院子地面上的血迹、客厅北面墙上的血迹、现场胶凳边上的血迹、黄卫新的袜子上的血迹、菜刀刀刃上的血迹、毛巾上的血迹均来自黄某戊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2)黄卫新的衣服上的血迹来自黄卫新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3)菜刀刀柄的擦拭子上检出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含有黄某戊的成分;(4)切片刀刀柄的擦拭子未检出基因型。

10、证人黄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1月2日7时许,我接到秀塘村黄志光的电话,说我父亲黄某戊被我哥哥黄卫新(经辨认确认系被告人黄卫新)砍伤,正在花东医院抢救,叫我快些去看看。我赶到花东医院,医生说黄某戊已经死亡。黄某戊和黄卫新一起在秀塘村生活,关系比较差,听我父亲说他们两人经常吵架和打架。

证人黄某甲经辨认被害人尸体照片,确认是其父亲黄某戊。

11、证人唐某的证言:我和黄卫新于2012年10月在花都区领取了结婚证。黄卫新比较喜欢喝酒,为人比较随和,和邻居关系一般,曾和一个邻居吵过架。黄卫新和他父亲住在一起,二人关系比较差,他父亲经常骂黄卫新,偶尔还打架,都是用拳脚打。黄卫新的父亲曾经拿刀追过我,还说要砍死我,之后几天我就流产了。

12、证人陈某的证言:2013年1月1日11时许,我和黄卫新在花东新市场买了一套功夫茶具后回到黄卫新家里,他父亲刚好回来。黄卫新说刚买了一套茶具,以后可以用这套茶具泡茶喝,又问他父亲从哪里来,他父亲说到外面砍一根竹子做成“公仔”烧了你,黄卫新说今天是新年第一天,你对我说这样的话,两人就吵了起来。我见到这种情况就劝两人不要吵,然后把黄卫新拉出了家。18时许,黄卫新打电话叫我出去吃饭,我们在旧市场吃饭期间,黄卫新喝了大约2两白兰地。饭后,黄卫新朋友打电话叫他到新华活力城玩,黄卫新和我、我老婆就一起去到活力城。黄卫新又打电话叫来他的一些朋友,并叫了两打罐装啤酒。24时许,我和老婆就先走了。黄卫新经常与他父亲吵架。

1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1月初一天凌晨,我在家中睡觉时,突然听到隔壁黄卫新(经辨认确认系被告人黄卫新)拍窗户叫他父亲起床开门,叫了一段时间,可能他父亲没有开门,他好像拿着物体继续拍窗户,声音很大。后我听见他父亲开门的声音,继而听到黄卫新和他父亲互相殴打的声音,期间停了一会儿,接着又有斗殴的声音,反复了两三次,期间他父亲还喊了几声救命。因为黄卫新经常和他父亲争吵,我就没有在意。过了一会儿,我听到黄卫新敲打我家的铁门和窗户,叫我父亲黄金容出去解释,并说要砍死我们全家之类的话。后我听到二楼窗户玻璃破碎的声音,就和父亲上到二楼,看到两扇窗户的玻璃都被打碎了。走回一楼时,我在一楼和二楼楼梯间的窗户看见黄卫新在外面小巷走来走去,就问他要干什么,他老是说让我们出去解释,我问他要解释什么,有什么地方得罪了他,他也没回答。我打电话报警后,听到有救护车的声音,在窗户看见黄卫新的父亲被抬上救护车。后有两名治安员来到现场,黄卫新拿着一把像是柴刀的物体把治安员赶走了。警察来到后,黄卫新就拿着一把钉锄追打警察,警察向天鸣了枪,有一名男子上前将黄卫新拉回了家里。黄卫新在家里待了一段时间,又拿着钉锄冲出家门,后被制伏。

14、证人黄金容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1月2日凌晨,我在家中睡觉时,隔壁的黄卫新(经辨认确认系被告人黄卫新)拍他自家的门,叫他爸黄某戊开门。过了几分钟,黄某戊出来开门,接着听到黄卫新打黄某戊的声音,还听到黄某戊叫救命。4时许,黄卫新拍我家窗户叫我出来,我不知道什么事,就没有出来。过了约5分钟,我听到我二楼的窗被他打烂,就上到二楼,看见二楼厕所的窗和排气扇被搞坏了。黄卫新叫我出来,说要把我砍成2段,我儿子就说你为什么要砍我爸,他就答叫你爸出来。我们都不理他。后来他就拿菜刀砍我一楼门口的铁门,我儿子就报了警。黄卫新经常喝醉酒闹事,近一年来,已经有两三次喝醉酒后打烂邻居的物件。

15、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签认的物证、手机照片:2013年1月2日3时29分,我和黄洪星正在花东镇秀塘村值班时,秀塘村九队的“阿新”(经辨认确认系被告人黄卫新)打电话说他和他父亲打架,叫我过去一下。我说这么晚了,别吵了,有什么事等明天再说。黄卫新说,他已经把父亲打倒在地上,等明天可能见不到他了。我骑摩托车去到黄卫新位于秀塘村西布庄一巷18号的家中,见到他父亲黄某戊满身是血躺在门口不断呻吟,头部有血流出,黄卫新和他的一名男同事坐在椅子上。黄卫新情绪激动,说话时散发出浓烈的酒气,不断向我解释。我见满地是血,就马上打电话报警。后120救护车打电话向我问路,我就叫同事黄洪星带120救护车来到现场,警察也过来了。医护人员马上进行现场抢救,并把黄某戊送到花东医院,接着黄卫新走出了去,黄某丁跟着出去想劝他,后来听其他人说黄卫新追打警察。我在现场还见到黄卫新身边放着一把没有木柄的黑色柴刀,担心黄卫新拿柴刀伤人,就叫黄卫新同事把刀放到柴房,警察来的时候,我把该刀拿出来交给了警察。

证人黄某丙签认了其到现场时看见的放在黄卫新坐着的椅子上的柴刀照片;签认其手机来电显示中137××××6914的电话就是黄卫新于2013年1月2日3时29分打给其的号码。

16、证人黄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1月2日凌晨3时多,我在家接到黄卫新(经辨认确认系被告人黄卫新)的电话(137××××6914),他说在家和他父亲吵架,叫我过去。我以为是普通父子吵架,挂了电话后就继续睡觉。过了一会儿,他又打电话,还是说他与父亲吵架,我觉得可能有事,就去到黄卫新家。我看见黄卫新父亲黄某戊坐在客厅门口,头上流着血,黄卫新右边眼角位置擦破了,有血迹,现场还有黄卫新的同事“阿辉”和秀塘村的治安队长“影叔”。我看到黄某戊在流血,就问“影叔”有没有叫救护车,“影叔”就说已经报警并通知了救护车过来。黄卫新当时喝了酒,情绪很激动,在一旁不停说着他父亲的种种不是。救护车到场后,我们合力将黄某戊抬上救护车送去医院治疗。过了一会儿,有两名治安员到场,黄卫新就拿着一把锄头把治安员赶走。又过了一段时间,警察来到他家的巷子口,黄卫新见有警察来了,口里说着要打死警察的话挥舞着锄头冲向警察。警察往后退,黄卫新就挥舞着锄头追上前,一名警察向天鸣了枪,黄卫新就停了下来,我们上前合力把他劝回家。过了一会儿,黄卫新又拿锄头挥舞着冲出去,后被在巷子口的民警合力制伏并带回派出所调查。黄卫新和黄某戊父子之间的矛盾已经有很长时间了。

17、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1月2日凌晨3时30分许,旧同事黄卫新(经辨认确认系被告人黄卫新)给我打电话,说他和他父亲发生矛盾,将父亲打伤了,叫我去他家里看一下。我马上骑着摩托车赶到秀塘村黄卫新家,见黄卫新拿着一把长约20CM的柴刀,情绪激动,对着邻居家骂骂咧咧,后来还用砖头砸烂邻居的窗户。我走到黄卫新家院子门口,看到黄卫新父亲倒在院子里面,头部受了伤,表情很痛苦,不停地呻吟,地上有很多血迹。黄卫新当时脸上有擦伤,还肿了一块。我见此就把身上有很大酒气的黄卫新拉回屋里,把他手里的柴刀拿下放好,问他发生什么事,黄卫新诉说他父亲的种种不是,还有邻居的不是。我和他聊了一会儿,秀塘村治保主任过来了,他看到这样的情况马上打电话报警和叫救护车,后一个和黄卫新关系可能比较好的同村人也来了。救护车过来后,医生处理了一下黄卫新父亲的伤口,我们就把他抬上救护车,黄卫新当时一个人在厅里坐着。后来秀塘村副村长、村长分别来到并与黄卫新谈了一会儿,黄卫新情绪很激动,不知道从哪里找到一把锄头拿着冲了出去,黄卫新村里的那几个人就跟着黄卫新出去了。过了一会儿,我听到外面很吵就走了出去,途中听到好像枪响的声音。我马上走过去,看到黄卫新拿着锄头和几名警察在对峙,黄卫新对着警察叫嚣,黄卫新村里的几个人就把黄卫新拉回了屋里。黄卫新在屋里坐了不久,又拿着锄头出去和警察对峙。我跟黄卫新说我还要回去上班,我先走了,他就叫我先走,后面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黄卫新和他父亲关系一直不是很好,经常说他父亲的种种不是,听他说经常和父亲吵架。我去过他家里几次,看到过他们争吵,但都没有动手。黄卫新经常喝酒,喝了酒之后情绪就很激动。

18、被告人黄卫新的供述、辩解及签认的现场、物证照片:2013年1月2日凌晨1时30分许,我从花都区新华活力城喝酒后回到花东镇秀塘村西布庄一巷18号家中,因忘记带钥匙了,就叫父亲黄某戊开门。我叫了几声他没回应,我就用拳头敲打他房间的窗户,他很生气地回应你想怎么样,并问我你不会开呀,我说忘记带钥匙了。后他就起来到客厅打开了木门和铁门,站在门口,我站在围墙门外很生气,用脚踢围墙的铁门,并质问他为什么不给我开门。他也生气了,回到房间拿了一把40多公分的柴刀出来。我用脚踹开围墙的铁门,走到他面前说,你是不是要砍死我,我让你砍,反正我是你儿子。我去厨房拿了一把不锈钢的菜刀出来和他对峙后,扔掉菜刀冲上去抱住他,抢下他的柴刀丢在客厅的地上。我们相互推搡、扭打到客厅,他被我推倒在地,头部撞到了木沙发的角边,并有流血。他一边喊痛一边往厅外爬,我就用一张橙色塑料凳子打了他大腿一两下。他躺在地上喊痛,我觉得不对劲,就打电话叫村治保主任黄某丙、同事杨某以及同村朋友黄恩桥过来。他们10分左右陆续到了我家,黄某丙就打了120电话叫救护车,后救护车把我父亲送去了医院。因邻居黄金容平时对我有意见,我就借着酒劲大声叫黄金容下楼搞清楚以前结下的矛盾,但黄金容没有回应。我用砖头砸烂黄金容家的窗户玻璃,黄金容的儿子黄某乙在楼上扔下物品砸我,我一气之下就用原先的菜刀砍黄金容家的铁门,结果刀身和刀柄分开了。案发当天,我喝了酒,平时又对父亲有怨气,所以才发生扭打。

被告人黄卫新分别签认了其位于秀塘村九队西布一巷18号家中门口的铁门、叫被害人开门所拍打的房间窗户、其与被害人对峙所拿菜刀的厨房及其与被害人推打过程中、被害人头部位置撞到的大厅木沙发的位置;签认了其殴打被害人时所用的塑料凳、和被害人对峙所用后刀柄与刀身已分开的菜刀、作案时所穿的衣服、裤子、鞋子和袜子。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卫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死亡的直接、根本原因系因未得到及时某、抢救所致,被告人黄卫新对被害人的死亡只应负部分责任及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意见,经查,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被害人头面部、躯干及四肢有多处钝物作用形成的皮下出血、挫擦伤及裂创,头皮下广泛性出血、双侧胸廓肌肉出血、左侧胸内壁大面积出血、左肾破裂、左后腹膜大面积出血,左乳头下方有条状钝物打击作用形成的条状皮下出血,胸骨及多处肋骨骨折,证实被害人身体多处曾受到钝物作用,被告人关于其将被害人推倒,被害人撞到了木头沙发受伤及其持塑料凳子打了被害人腿部两下的辩解明显与上述伤情不符,被告人供述中避重就轻,未如实供述殴打被害人身体多处的主要犯罪事实,并非认罪态度好;被害人被被告人打击身体多处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应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辩护人所提的上述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卫新积极抢救被害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黄卫新伤害被害人后,虽打电话叫来他人,但期间未实施救助或求医行为,故不能以此作为对其从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所提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本案系因近亲属之间因家庭矛盾而引发,区别于其他基于卑劣动机及目的而实施的故意伤害案件,且被害人女儿黄某甲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加之被告人没有犯罪记录,在庭审中表示悔罪,可对被告人黄卫新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同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黄卫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卫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日起至2028年1月1日止。)

二、缴获的刀具一把(刀身与刀柄已分离)、橙色胶凳一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易建明

代理审判员  张卫勇

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

书 记 员  蒋礼理

郭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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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09/1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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