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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与XX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梁X,1963年11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想,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

负责人赵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1956年10月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X,北京市XX律师。

第三人中国XX。

负责人柴XX,1973年1月1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焦XX,1982年1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付XX,1981年12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X诉被告XX公司、第三人中国XX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X于2014年12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X撤回对被告XX公司、第三人中国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梁X负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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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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