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龙川XX。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想,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绿地世纪城XX。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江苏XX公司与上述被告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XX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江苏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阎XX
其他建设工程纠纷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标 的:36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