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建设工程纠纷

原告江苏XX公司与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龙川XX。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想,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绿地世纪城XX。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江苏XX公司与上述被告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XX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江苏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阎XX

其他建设工程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标      的:36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