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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XX公司诉重庆XX公司、王XX、孟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Microsoft Word 文档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遂宁市XX公司,地址:遂宁市船山区永兴XX。

法定代表人卢权,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卢XX,遂宁市船山区育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XX公司,地址:沙坪坝区陈家桥镇陈新村三横XX。

法定代表人程XX,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向传宗,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

被告孟X,男,汉族。

原告遂宁市XX公司诉被告重庆XX公司、王XX、孟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起诉来院。在审理中,原告遂宁市XX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宁市XX公司申请自愿撤回对重庆XX公司、王XX、孟X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宁市XX公司撤回对重庆XX公司、王XX、孟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50元,由原告遂宁市XX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林凤富

审 判 员  余 彦

人民陪审员  冉XX

书 记 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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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标      的:45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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