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遂宁市XX公司,地址:遂宁市船山区永兴XX。
法定代表人卢权,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卢XX,遂宁市船山区育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XX公司,地址:沙坪坝区陈家桥镇陈新村三横XX。
法定代表人程XX,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向传宗,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
被告孟X,男,汉族。
原告遂宁市XX公司诉被告重庆XX公司、王XX、孟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起诉来院。在审理中,原告遂宁市XX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宁市XX公司申请自愿撤回对重庆XX公司、王XX、孟X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宁市XX公司撤回对重庆XX公司、王XX、孟X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50元,由原告遂宁市XX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林凤富
审 判 员 余 彦
人民陪审员 冉XX
书 记 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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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标 的:45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