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住广**开平*。
被告:广**立中山*书馆(广**古**护中心),住所地广**广*市越*区文XX。
法*代表人:刘XX。
被告:珠海XX公*,住所地广**珠海*前山**西XX。
法*代表人:董XX,职务:董*长。
委托代理人:王*兴,广*XX律师。
原告张XX诉被告广**立中山*书馆(以下简*“中山*书馆”)、珠海XX公*(以下简*“XX公*”)著作权*权*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欧XX适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XX公**委托代理人王*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山*书馆经*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诉称:原告是中国*门从*研究开发和*售数字化中文*体的字体设计*。原告于2011年12月1日创作完成*美术作品“张XX锐谐体”,并于*期首次发表,原告对该美术作品依法*有*作权。被告XX公**经*告许*,在2013年7月18日《VISTA看天下》杂志刊登的广*“格力全****”中使用了上述“张XX锐谐体”,侵犯了原告享有*著作权。前述杂志收藏于*告中山*书馆处。为维护合法**,故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著作权*字体;2.被告XX公**偿原告经*损失5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支*的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中山*书馆未应*答辩,也没有*交证据。
被告XX公**称:原告主张***字体不属于*作权**义上的作品,不应*著作权**护。由于*国*字具有*达思想、传递信息的功能,被告使用涉案字体是为了表达思想,属于*理正当使用,没有*犯原告的著作权。为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理查*:2014年11月20日,广**版权*就原告申*登记的《张XX锐谐体》,颁发粤作登字-2014-A-000XXXX0314号《作品登记证书》《作品著作权*记证(副本)》。该证书内容*明“作品名称:张XX锐谐体,作品类别:A文*,作者及著作权*:张XX,作品完成**:2011年12月1日,首次出版/制作日期:2011年12月1日,登记日期:2014年11月20日。作品说明*:一、创作过程:该作品于2009年1月1日开始构思着手创作,字体图形运用电脑绘制而成;经*不断的修改,于2011年12月1日在广*创作完成;二、独创性说明:创意从*字文*背景*发,希望打造现代感的同时,力求用一种和*的表现方*去诠释……‘张XX锐谐体’棱角分明、比例优美……体现了现代艺术的精神。新锐、和*、协调,是我创作该字体的宗*……字体主要全*以直线与直线切角组成,该字体体现活力阳*积极的生活态度,有*国*统文*的韵味……”。广**版权*出具的登记样本显示“张XX锐谐体”的笔画特征是:笔画系以直线与直线切角,两端棱角分明,点横竖撇捺折笔画粗细基本相*;该登记样本中显示有“能、调、全、王、空、格、力”文*。原告没有*证证明*案字体的知名度。
原告提交的盖*“广**立中山*书馆藏书”印**资料载明“GREE格力掌握核心科技格力全****双*变频让空*进入新时*高*去除PM2.5……”其中,“格力全****”七个字处于*资料版面中上部,所占篇幅较小。原告表示,上述资料收藏于*告中山*书馆,是被告XX公**2013年7月18日在《VISTA看天下》杂志刊登的广*,广*语“格力全****”中的“格”“力”与“张XX锐谐体”中的“格”“力”表现形式相*,“全”“能”“王”“空”“调”与“张XX锐谐体”中的“全”“能”“王”“空”“调”表现形式一致。被告XX公**认前述广*是其在《VISTA看天下》杂志发布,但认为原告主张***字体独创性体现在起笔和*笔的变化,被控侵权*个字的字体与原告字体不相*,其中,“全”“王”“空”“调”四字的外形与黑体字相*。
原告称没有*权*许*被告XX公**用涉案字体。被告XX公**无法**涉案广*在《VISTA看天下》杂志刊登的次数,也无法*认有*在其他刊物刊登相*的广*。原告亦未就被告刊登涉案广*的次数进行举证。
诉讼过程*,原告主张*制止涉案被控侵权*为支*相***3000元,但没有*交支*凭证。
另查*,被告中山*书馆是供社会公*查*图书资料的事业法*。
上述事实有《VISTA看天下》杂志载有“格力全****”文*的广*页、作品著作权*记证、作品登记证书、“张XX锐谐体”字体样本及当事人陈*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权*纷。《中华*民共和**作权**施*例》第四条第(八)项*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构成*有*美意义的平*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涉案“张XX锐谐体”系以直线与直线切角风格设计*文*,字体棱角分明、比例优美,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同时*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属于《中华*民共和**作权*》所规定的美术作品。
《最高*民法*关**理著作权*事纠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底稿、原件、合法*版物、著作权*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或者其它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权**,但有**证据证明*除外。本案中,广**版权*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及《作品著作权*记证》记载原告系“张XX锐谐体”的作者及著作权*,在无相*证据的情况*,可以认定原告享有*术作品“张XX锐谐体”的著作权,其有**维护自身合法*著作权**起诉讼。
原告已明*表示没有*权*许*被告XX公**用涉案的“张XX锐谐体”。经*庭比对,涉案被控侵权**中所使用的“格力全****”七个字的字体与“张XX锐谐体”字库中同名字的字体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故两者构成**。被告XX公**经*告许*,在涉案被控侵权**中使用涉案“张XX锐谐体”中的“格、力、全、能、王、空、调”字体,侵犯了原告对该字体享有*著作权,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法*责任。
至于*告中山*书馆是否构成*权*题。因被告中山*书馆是作为供社会公*查*、复制有**藏图书、报纸等业务的事业法*,其并没有**性地使用原告享有*作权*字体,也没有*施*权*主观过错,故原告诉请被告中山*书馆停止侵权***据,本院不予支*。
鉴于*告未举证证明*被告XX公**权*其所遭受的损失或被告XX公**取利*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字体的作品类型、知名度,涉案侵权**语仅七个汉字、所占篇幅较小,再结合涉案广*系商*广*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XX公**担的赔偿金*为2500元。原告诉讼请求中超过上述酌定数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作权*》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以及《最高*民法*关**理著作权*事纠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XX公**即停止使用涉案侵犯原告张XX享有*作权*“张XX锐谐体”中的“格、力、全、能、王、空、调”字体。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珠海XX公**偿经*损失2500元(该款含原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给原告张XX。
三、驳回原告张XX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XX承担499元,被告珠海XX公**担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知识产权**。
当事人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为标准计,向**知识产权**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欧XX
书记员 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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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9 16:00:00
审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标 的:5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