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乔XX,男,72岁。
委托代理人:忻XX、张**,河南葛*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XX公*。
住所地:长葛*铁东**XX。
法*代表人:胥XX,该公***。
委托代理人:马XX,男,64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X,男,55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XX,男,63岁。
委托代理人:贾XX,男,55岁。
上诉人乔XX因建筑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葛*人民法*(2009)长民二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法*成*议庭,于2011年6月20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乔XX的委托代理人忻XX、张**,原审被告河南XX公**委托代理人马XX,原审被告马XX,原审被告许XX及其委托代理人贾XX等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查*:2006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马XX签订《建房*议书》,约定将原告房*开发,开发后*原告房*两套(一层、二层)、汽车*一个及自行车*一个,3、4、5、6层归*告马XX所有。该协议上加盖**告马XX私自刻制的“长葛*XX公**十四施*队房*销售专用”印*;2006年12月10日,原告又与被告马XX签订《补充*议书》一份,约定被告每延期一天交工,则赔原告100元。2006年12月9日,原告将自己拥有*地使用权*位于*葛*XX东**侧、地号为94239的、用地面积为130平**、用途为住宅的国**地使用证交给被告马XX,被告马XX对原告的旧房*进行了拆除。后*告马XX通*他人将原告的土地使用证交给被告许XX,由被告许XX对此工程*行施*。另查*:该工程*经*有**门的规划及审批。
原审认为:合法*民事权***法*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马XX签订的《建房*议书》实质上是将原告的住宅开发以商*化,然而,原告和*告马XX在未征得有**门的规划及审批之前提下,擅自将原告仅具有**使用权*国**地谋利*作它用,进行房*产开发并进行房*产交易,原告和*告马XX的行为就是对国**地使用权*非法*置,其行为违反相***规定,是无效协议,自始不具有**约束*。因此,原告所诉本院不予支*。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民共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中华*民共和**地管*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7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乔XX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是合作建房*议,上诉人提供土地,现在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未变更,原审认定使用权*法*让是错误的;2、原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是无效协议是错误的;3、被上诉人马XX是被上诉人XX公**十四施*队的负责人,且协议上加盖**施*队的房*销售公*,上诉人有*由相*马XX的行为代表XX公*,该协议是有*的。请求:依法*以改判。
被上诉人河南XX公**辩称:1、我公***与乔XX签订施*合同;2、我公***给下属施*队刻过任***,刻章*马XX的私自行为,与公**关。
被上诉人马XX答辩称:刻章*给公**招呼,因我没有*力开发建房,故交给许XX施*,仍按合同约定交房,上诉人不同意。要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许XX答辩称:原判正确,要求维持。许XX伸出的1米*告无使用权,原告要求拆除的请求不能**。
本院经*查*为:1、乔XX与马XX所签订的合同是联合建房*同还是开发房*产合同,乔XX在合同中的地位是什么,原审应*一步**;2、对房*建设的工期应*一步**;3、合同无效后,应*依据双**过错分担损失,原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不当。综上所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人民法*(2009)长民二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人民法*重审。
审 判 长 吴 涛
审 判 员 李X成
审 判 员 朱XX
书 记 员 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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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1-06-28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7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